未婚男士拆迁补偿,拆迁女儿未婚先育有补偿吗,拆迁女儿未婚先育是否有补偿,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总体来说,如果女儿在拆迁前拥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房屋所有权,并且符合相关补偿条件,那么她是有资格获得拆迁补偿的。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根据《中华
拆迁女儿未婚先育是否有补偿,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总体来说,如果女儿在拆迁前拥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房屋所有权,并且符合相关补偿条件,那么她是有资格获得拆迁补偿的。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果女儿在未婚先育的情况下,依然保留有原村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那么她在遇到征地拆迁时,可以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二、房屋征收补偿
如果拆迁涉及到女儿拥有的房屋,那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综上所述,拆迁女儿未婚先育是否有补偿,主要取决于她在拆迁前是否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房屋所有权,并且这些权益是否受到拆迁影响。如果符合条件,她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政策差异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分析:法律上来说,只要当事人的女儿户口还在原籍的,就是原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参与该集体的利益分配(包括拆迁分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出嫁的女儿有权享受拆迁安置补偿,需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1、如果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的,此时的出嫁女和其他村民一样可以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虽然妇女已经结婚,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嫁女”原村集体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在遇到征迁中可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2、出嫁后户口迁入小城镇的,此种情形下出嫁女也有权取得征地补偿款;3、出嫁后户口迁入其他村的,此种情况也需要区别对待,如果户籍迁出,但出嫁女在婆家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原来村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保留,此种情况下“出嫁女”在遇到征地时候可以获得相应补偿款,如果出嫁女户口从娘家迁出,且在婆家已经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种情况下丧失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遇到征地补偿时候当然不能取得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主观:离婚时拆迁补偿款的分割方法是: 1、房屋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拆迁补偿款给予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且婚后未对房屋进行扩建、添附以及征收差价补偿的,另一方无权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拆迁补偿款不参与分割,征收差价补偿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2、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拥有房屋的产权,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对夫妻的共同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同时参照照顾无过错方、女方、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婚后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添附的,增值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双方各占50%。 3、例外情况 对于未能取得产权的公房,拆迁补偿款一般参照公房离婚分配的原则及标准进行分割,公有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的分配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酌情多分: 一.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平均分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二.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三.承租人或同住人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未婚生子子女享受的拆迁赔偿归子女所有,在子女未成年之前,由父母代管,但不得侵害子女的利益。男女双方之间可以进行同居析产。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但是未婚生子子女享受的拆迁赔偿归子女所有,男女双方无权分割。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程序】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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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秦华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