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旧城改造拆迁补偿方案,征收决定涉及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如何处理,案情审理分析集体土地未经依法征收却直接整体适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程序,属违反法定程序。同一房屋征收决定分别涉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可作区分处理。第一,土
案情
审理
分析
集体土地未经依法征收却直接整体适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程序,属违反法定程序。
同一房屋征收决定分别涉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可作区分处理。
第一,土地性质明确可区分。因城市规划的发布或者变更,将原集体土地扩展进城市规划区的,要审查是否对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进行了征收。如没有进行征收或征收没有完成的,土地性质仍应认定为集体土地;征收完成的,才认定为国有上地。征收完成是以作出征收决定,并已将补偿款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作出补偿裁决为标志。本案中,该征收区块内涉及的集体土地虽已划入城市规划区,但因未经有权机关作出征收决定,故该部分土地性质仍应认定为集体土地。
第二,土地四至明确可区分。根据被告在诉讼中提交的由规划部门出具的和平路区块规划图纸,该区块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涉范围、面积、户数、产权人等均能够明确界定,尤其涉及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中包括的集体土地,四至明确,且该处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人和该集体经济组织对此并无争议。
第三,法定职权明确可区分。根据征补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被告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作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的法定职权;被告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定海旧城改造办公室,具有组织实施涉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职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该处集体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所以,作出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决定,被告没有法定职权。
第四,法定程序明确可区分。关于本案所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符合征补条例中关于作出征收决定的程序规定。但是,关于所涉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被告在未经依法征收的情形下,直接在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时规定“涉及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与安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
第五,法律适用明确可区分。根据征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该条例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被告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中,涉及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系依据征补条例规定的职权并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是,因该处集体土地未经依法征收,被告直接征收该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故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法律适用错误。
法律分析: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地上的房屋仅用于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如下: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不可以。没有任何的征收手续,是不合法的,必须要有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征收批复。
且没有看到任何公告的情况下,也是违法的,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张贴书面的土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法律分析: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不一样:首先从征收对象都不一样,国有土地征收房屋的主要对象是房屋的住户,而集体土地征收则是农村村民,其次是审批程序不一样,如果是征收永久农田是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而国有土地房屋的征收只需要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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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蒋文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