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六十条,人民公社六十条对土地的规定:2024在线咨询拆迁征收法律百科
人民公社六十条,人民公社六十条对土地的规定
人民公社《六十条》是怎样诞生的
(吸纳了辛逸研究60条的成果)
1958年人民公社诞生时,因为没有一套明确的章程,公社成立之初发生了许多以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为保证人民公社健康发展,毛泽东要求必须尽快搞出一套人民公社的管理章程来。但又考虑很快“搞一个人民公社章程恐怕困难”,到1961年2月,毛泽东提出要“准备一个工作条例,把公社各级组织的职能、权利、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规定好。规定好了,就好办事了。” 遵照毛泽东的要求,从1961年初到1962年,在毛泽东的直接领导下,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形成和出台了《农村工作六十条》(简称《六十条》)。《六十条》被原管经济的副总理薄一波称赞为农业宪法,说它的出台把人民公社逐步引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而《六十条》并非一下子就搞出来的,先后搞了三个版本,通过三个版本的修改过程和解决的问题可以窥见,毛泽东对《六十条》的出台,是下了极大功夫的。
第一个《六十条》的产生
1961年2月25日,毛泽东在广州指定陶铸挂帅,陈伯达辅助,廖鲁言、田家英、赵紫阳、王录等人起草公社条例。3月6日完成初稿,经胡乔木修改,即于3月10日送政治局常委召开的“三南”会议审议。3月15日,经胡乔木再次修改定名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第二稿,随后印发中央广州会议讨论。第二稿共50条9千字,经讨论修改的第三稿改成60条约1200字,定名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3月22日广州工作会议通过了第三稿,29日中央正式下发全国。
第一个《六十条》,首先明确农村人民公社的性质以及公社内部三级各自的责权利,确定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条例规定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第一条),公社内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以生产大队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第二条)。在生产大队范围内,“一切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都属于生产大队所有。各生产队按包产计划上交的产品和收入,生产大队直接经营所得的产品和收入,也都属于生产大队所有,由生产大队分配”(第十七条)。生产大队所有制的确定,从制度上制止了公社及其上级对农村基层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地无偿平调,也有效地克服了公社内生产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条例另一个减少生产大队间平均主义的举措是缩小生产大队的规模,“生产大队的规模不宜过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经济水平相差过大的生产队拉平”(第五条)。
其次,第一个《六十条》对于公社的职能权限作出明确的规定。明确公社行使乡政府的行政职权(第九条),但要求公社不要对其下级“管得太多太死”,其中包括“不许瞎指挥生产”,“不许硬性摊派”,“不许无代价地调用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其他物资”等(第十条)。公社管理农业生产的职权较前大大减小。对于生产队,条例规定:固定给生产队的“资金、物资、设备、林木和牲畜,都归生产队全权支配,公社和生产大队都不能调动”(第二十六条)。这等于承认生产队的部分所有制;同时,条例要求“生产队必须认真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第三十三条)。
再次,对农民的基本财产权和家庭副业的经营权有了了明确的规定。条例规定:“要保障社员个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资料,包括房屋、家具、衣被、自行车、缝纫机等,和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第四十条)。条例还为家庭副业单列一章(第六章),承认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第三十六条);社员除耕种不超过当地耕地5%的自留地外,还有权开垦荒地、饲养家禽、从事渔猎、采集和手工生产等(第三十七条);“家庭副业的产品和收入,都归社员所有,都归社员支配……都可以拿到集市上进行交易”(第三十八条)。上述有关社员的条款,在制度上制止了上级对社员私有财产的随意剥夺,承认了社员基本的经济民主权利。
综上,第一个《六十条》为公社新体制搭建了一个雏形,为进一步克服两个平均主义提供了继续修改的思路和方向。
第二个《六十条》的形成
第一个《六十条》搞出后,按照毛泽东的要求下发各省讨论。下发时中央还付发了《讨论第一个六十条给全党的信》,要求“把这个条例草案从头到尾一字不漏地读给和讲给人民公社全体党员和全体社员听”。同时要求各地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对于这个条例草案的各种修改意见。”公社条例传达后,农村基层干部和社员的总体反映是积极的。薄一波在他的重大历史事件回顾中指出:“从后来的反映看,其中解决得比较好的,是社队规模问题和社员的家庭副业问题。”条例中关于缩小社队规模尤其是缩小生产大队规模的规定是与克服生产队间的平均主义联系在一起的。1961年2月6日毛泽东指出:“我看一个生产(大)队管不了这么多,太大了。在一个基本核算单位里,有富的、中的、贫的,这就有问题,群众就不满意。”
第一个《六十条》确定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之后,缩小生产大队规模遂成为克服平均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1961年4月,山东省委根据公社条例关于生产大队的规模原则上应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第五条)的要求,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生产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一九五七年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多数是一个自然村一个大队。虽然一个原高级社或一个自然村一队,但规模过大,群众要求分开的,应该适当分小。”山东“全省调整体制以后的生产大队平均156户,基本上是一村一个大队,大村一村数队,少数居住集中的小村数村一队。调整后的生产队平均35户”。东北地区在第一个《六十条》公布后,马上做出响应,计划把生产大队由26600个增值35000个左右;相应的,公社由1500多个增至3000个左右,生产队由123000多个增至15万到18万人。发展表明,毛泽东关于缩小生产大队规模的主张和农民的想法是一致的。
为修改第一个《六十条》,中央决定1961年5月中旬在北京再次召开工作会议。4月25日,毛泽东在给邓小平的信中说:“此次会议的任务是继续广州会议尚未完成的工作:收集农民和干部的意见,修改工作条例六十条和继续整‘五风’,不讨论工业和城市整风问题,为此,到会各同志,应利用目前这一段时间,对农村工作中的若干关键问题(包括食堂问题,粮食问题,供给制问题……),进行重点调查,下十天至十五天苦功夫,向群众寻求真理,以便五月会议能比较彻底地完成上述任务。”5月6日,毛泽东又写信给李井泉、陈正人,提出将5月中旬的会“推迟到五月二十号,以便有充分调查研究的时间,”将食堂、供给制等问题“搞深搞透。到北京会议时,比起广州会议来,能够大进一步。我在这里还有一个要求,要求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第一书记同志,请你们在这半个月内,下苦功去农村认真做一回调查研究工作”。在毛泽东和中央的反复督促下,中央和各级党委领导人纷纷下乡调查研究,收集农村基层对《六十条》的意见,为第二个《六十条》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此期间,除毛泽东下派的田家英、胡乔木、陈伯达三个调查组返回最初的调查点继续调研外,中央主要领导人刘少奇到湖南长沙、宁乡县,陈云到上海市郊的青浦县,陈正人到四川简阳县,周恩来到河北武安县,邓小平、彭真组织调查组到北京市郊的顺义、怀柔县,朱德到四川、河南等地,邓子恢到福建龙岩地区进行调研。此外还有各省、市、区党委第一书记的或其领导的调查组到本地区进行调查研究;同时中央还下派一批调查组到各地农村调研,像是到河北邯郸的谢富治调查组,辽宁海城县胡耀邦调查组,河北徐水、安国县杨尚昆调查组,河南长葛县习仲勋调查组,甘肃天水钱瑛调查组,山西长治廖鲁言调查组,黑龙江双城王从吾调查组,山东泰安平杰三调查组等等。这是中共党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农村调研。这些调查组发给中央的报告,不约而同地都主张立即解散公共食堂、取消供给制,像周恩来、胡乔木、邓小平等领导人甚至直接参与了当地公共食堂的解散工作。为什么公共食堂和供给制此时已成众矢之的?批阅大量调查报告后的毛泽东,在4月9日一语道破:“供给制,是多劳多得,还是多劳不能多得?平均主义问题嘛!食堂也是个平均主义问题嘛!”
1961年5月21日,中央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第二个《六十条》初稿提交会议讨论,6月5日产生第二稿。6月15日毛泽东审定后正式发出,定名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修改后的条例仍为10章、60条,在结构、标题等方面与第一个《六十条》相同;文字增加二千多字,完全未改动的只有8条即第一、五、七、十八(原第十九条)、二十七条(原第二十五条)、三十八(原第三十六条)、四十一(原第三十九条)、五十五条;增写了山林(第二十一条)和公社各级干部必须遵守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第四十七条)两部分。
第二个《六十条》最大的突破是删掉了第一个公社条例中有关供给制的内容,同时规定:“在生产队办不办食堂,完全由社员讨论决定”;“对于参加和不参加食堂的社员,生产队都应该同样看待,不能有任何的歧视”;“社员的口粮,不论办不办食堂,都应该分配到户,由社员自己支配”(第三十六条)。为了彻底打消农村基层对解散食堂的顾虑,中共黄冈地委正式宣布:“办不办食堂,办什么样的食堂,完全由群众讨论决定。不参加食堂的社员(包括党、团员和干部),不算违反党的政策,不算思想落后,不算不走社会主义道路,对参加食堂和不参加食堂的社员,在粮食、蔬菜、油盐、柴禾等物资分配上,应一视同仁。”在韶山调查的胡乔木给毛泽东写信说:群众对食堂解散“的热烈程度难以想象,甚至说成是‘第二次解放’”。毛泽东听说大部分农村公共食堂散了伙,如释重负,认为“这是一件大好事”。
第二个《六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队必须认真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可是,那些在按劳分配制度下难以解决温饱的困难农户如何安置?同一条给出的解决办法是:“对于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的社员,和遭到不幸事故、生活发生困难的社员,实行供给或者给以补助。这个供给和补助的部分,从公益金内开支”;公益金占生产大队可分配总收入的3%-5%(第二十六条)。这个平均主义的尾巴一直保留到人民公社解体,这是国家长期保持对农产品的高征购和农业水平低下双重压力下的无奈之举。既便如此也应该承认,公共食堂的取消和按劳分配的恢复,对于大公社内农民个人间的平均主义是一个比较彻底地颠覆和解决。
第三个《六十条》的形成
对于第二个《六十条》毛泽东仍然认为是一个未定稿。随下发各地进行第二次大讨论。第二个条例下发时,同时下发了《关于讨论和试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指示》,再次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保证把这个工作条例的每条、每款,一字不漏地、原原本本地告诉群众”之外,还提出了各级党委在“深入地展开讨论,并且在群众同意的基础上,领导群众逐步实行”的新要求。各省委接到新公社条例后,都迅速召开省地县三级干部会议,学习贯彻新《六十条》及中央指示精神。省三级干部会议结束后,县召开有县公社生产大队三级干部会议。在县的党员干部会议后,以公社为单位召开公社和生产大队两级或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党员干部会议。最后在普通群众中传达讨论。“为了把‘六十条’的宣传做得深入扎实,”省委要求“各县委组织一个报告员队伍。”报告员一般由县委各部门负责人或公社党委书记、社长担任,还吸收了部分优秀基层党员干部和中学教师。对普通群众的传达一般以生产队为单位,“使‘六十条’,人人听到,人人听懂。讨论中使群众都能畅所欲言;干部和群众都能按‘六十条’办事”。
9月6日,毛泽东批转了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全国贯彻第二个《六十条》的报告。该报告指出,第二个六十条初步贯彻执行以来,农村形势已明显好转。“普遍实行了粮食分到户的办法”,公共食堂“大部分有领导地解散了”。但是,各地“平均主义思想依然存在”;有些地方“还没有解决集体责任制和个人责任制正确地结合的问题”。报告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指向了生产大队基本核算制的弊端。如果说第二个《六十条》通过取消供给制和公共食堂重点解决社员间的平均主义;那么第三个《六十条》的重点就是要在制度上消除生产队间的平均主义,毛泽东再次领导了这次公社体制的重大变革。
为了解掌握各地对第三个《六十条》的反映,毛泽东又去山东河北进行调查。
1961年9月27日,毛泽东在邯郸听取山东、河北省委的汇报时说:现在公社内“不以脚为基础,以腰为基础,脚去生产,腰在分配,闹平均主义”;第二个《六十条》第二十条要求的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实行的“三包一奖”制是“烦琐哲学”,“算账算不清,强迫命令定局,搞平均主义。三包一奖搞了六年之久,从来没有搞清楚这个问题”。两天后,在看过山东、湖北和河北等省委主张推行生产队基本核算制的材料后,毛泽东写信给中央常委:“我们在农业方面的严重平均主义的问题,至今还没有完全解决,还留下一个问题。……就是生产权在小队、分配权却在大队,即所谓‘三包一奖’的问题”;“我的意见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基本核算单位是队而不是大队。……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过去过了六年之久的糊涂日子(1956年,高级社成立时起),第七年应该醒过来了吧。”为统一全党认识,中央10月7日发出《关于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指出:“就大多数的情况来说,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是比较好的。它最大的好处,是可以改变生产的基本单位是生产队,而统一分配单位却是生产大队的不合理状态”。指示同时要求:“各级党委有关的负责同志,都要亲自下乡,……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
1962年2月23日,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该指示为第二个《六十条》的修改定下了基调。6月17日,改出第三个《六十条》的草稿毛泽东阅后批示:“引发各同志讨论,提出修改意见。”这个修改稿于8月6日发给各省、市、区党委,同时提交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讨论。9月29日,中共八届十中全会正式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这就是第三个《六十条》。
第三个《六十条》最大的成果,就是正式确立了在我国农村持续近20年的生产队基本核算制,赋予生产队更加清晰和完整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生产经营权、收益分配权等。从而在制度上基本克服了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新公社条例第二十条:“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他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这种制度定下来以后,至少三十年不变。”为了保护生产队的权益,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生产队范围内的劳动力,都归生产队支配,不经生产队同意不许抽调;生产队所有的大牲畜、农具,公社和大队都不能抽调。第二十二条:生产队对生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的分配,有自主权。在克服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方面,新条例要求生产队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生产队“可以采取基本口粮和按劳动工分分配粮食相结合的办法,可以采取按劳动工分分配加照顾的办法”;但同时须“确实保证烈士家属、军人家属、职工家属和劳动力少、人口多的农户能够吃到一般标准的口粮。
至此,初期人民公社成立时出现的大量非理性的做法,如一平二调共产风、浮夸风、吃食堂、急于取消商品交换、取消按劳分配、穷过渡等等问题,都得到纠正和找到了解决的办法。这是毛泽东和全党几年奋斗的结晶,它吸纳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智慧,成为引领七亿农民沿着共同富裕的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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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屈梦
来源:头条-人民公社《六十条》是怎样诞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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