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百万,税要扣十多万,合法吗,拆迁补偿百万,税要扣十多万,合法吗知乎: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有当事人咨询圣运律师:县里的房子要拆迁了,征收方给他的补偿是105万,当事人觉得这个价格还可以接受。在要签字时,征收方说这个钱要扣13%的个人所得税,剩下的才是拿到手的补偿款。当事人一算,好家伙,税费都是13.6万,那拿到手的不就少了一大笔钱吗!于是,当事人赶紧咨询圣运律师,问:我拿的拆迁补偿费,还需要扣税吗?
圣运律师说法:拆迁补偿属于被征收人个人所有,不需要另扣税收费用。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拆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拆迁补偿费里,是不用另外扣减税收费用。征收补偿费用,完完整整的属于被征收人个人所有。
实践中,确实有很多地方的征收方声称根据地方政策,房屋征收后的征收补偿款要交税,所以拆迁补偿费用会扣除税收费用后发放。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被这样的说辞忽悠了。法律上没有任何一条规定说房屋征收后要交税的。征收方之所以会这样说,在于变相压榨扣减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是违法的。对此,被征收人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的。
另外,征收补偿除了免交个人所得税,也不需要交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也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是针对公民个人而言,也就是被征收者是一般居民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被征收者是营业者或者企业,依据上述规定,也是不允许征收营业税的。
总的来说,征收拆迁的基本原则是要保证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要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肯定至少要保证1:1的置换比例。在这个置换比例基础上,自然是不允许征收方再附加其他条件的,要不然本来土地房屋征收涉及的基础利益大,再按该比例交点税上去,如何去保证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呢?所以,一旦被征收人发现征收补偿利益过度偏低,不管是交税还是其他什么的,被征收人都不要轻易相信了,要及时咨询律师,获取正确信息和维权方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文|黄小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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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来源:头条-拆迁补偿百万,税要扣十多万,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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