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拆迁是按户口算吗,合肥拆迁户有钱吗: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合肥市拆迁是按户口算吗,合肥拆迁户有钱吗
一、案情简介
周某在安徽省合肥市xx区xx村拥有房屋一处。周某曾系该村村民,有该村合法宅基地证。之后,周某因上学户口迁出该村,并顺利进入事业单位。1998年,享受了其所在银行的房改福利政策。
2005年,周某退休后,将一家人的户籍都迁回到xx村,但户口本上,均为非农业户口。之后,周某翻新房屋,盖了一座两层楼房,面积300平。
2017年,区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周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由区管委会负责征收补偿相关事宜。因周某属于非农户口,管委会在和周某协商补偿事宜时,发生了争议。周某觉得补偿过低,拒绝签署安置协议。
2018年,管委会组织人员,强拆了周某的房屋。周某向法院起诉,经过审理,法院确认了管委会的强拆违法。随后,周某向管委会申请国家赔偿,管委会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了周某20万。周某对该赔偿额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告答辩
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 周某一家,属于非农业家庭户,该户的所有成员,包括其妻子和女儿,都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依据《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该户不能享受房屋安置补偿待遇,其被拆除的房屋只能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2. 周某被拆除的房屋系砖混结构,上下两层,经测量为300平,按照市政府公布的相关补偿标准,砖混结构九成新造价补偿标准为612元/平米,因为房屋补偿金为18.36万元,出于充分保障周某权益的角度,管委会另外给予了周某临时安置房,奖励费、搬家费等,最后合计20万元。
三、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虽然《国家赔偿法》明确了,对于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但本案中周某“直接损失”的范围,除了被拆房屋外,还应当包括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而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仅对被拆除房屋予以补偿,不考虑案涉房屋所在宅基地上人口,依法应享受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根据《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有关的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本办法的被征收人,但已享受房改售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周某已经享受了福利分房,因此不应再给予安置,但周某的妻子和女儿,同样居住在该房屋内,但并未享受过任何福利政策,因此应给予安置。根据相关规定,周某妻子及女儿每人应享受人均45平米的补偿安置权益。
由于周某要求一次性货币补偿,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周某的房屋和妻子女儿的安置权益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显示:房屋价值(不含土地价值)13万;装修价值10万;安置2人补偿款86万。
四、法院判决
1.撤销区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
2.区管委会在判决生效30日内赔偿周某10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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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黄雅慧
来源:头条-安徽合肥:户口不在村里,房屋遭强拆后赔20万?法院:赔10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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