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遭遇强拆获得行政赔偿后,仍可要求补偿安置!,强拆 行政赔偿: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基本案情
吴某结婚后,与父母一家在某市某区编号为92号的房屋共同生活。后因长子、次子出生,加上家庭人口本来就多,居住过于拥挤。于是,吴某一家于2002年左右在父母院内另建一栋房屋,编号为93号房屋。
2015年12月21日,某市人民政府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通告,93号房屋位于征迁范围内。征收方与吴某一家多次协商,后因安置人口数量问题一直未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6年6月3日,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某市某办事处以拆除违法建筑为由强制拆除了93号房屋。
2017年2月14日,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强制拆除93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随后,吴某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根据80号令对吴某一家进行产权调换。
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省高院再审裁定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包括征收方在内的三被告与原告吴某就强拆房屋承担同等的过错责任并无不当,故原审法院综合酌定包括征收方在内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房屋损失及屋内财产损失数额适当。原告吴某要求产权置换等再审理由不成立。
万般无奈之际,吴某找到了北京圣运律师所。该案经过两个一审、二审,及再审,时间跨度较长;再审又以裁驳定案,进一步维权难度很大。对此,办案律师并没有轻易放弃,经过全面梳理、分析案情,制定了准确的维权方案,最终法院判决要求征收方对吴某一家进行补偿安置。
律师说法
被征收人房屋被强拆并获得行政赔偿后,到底还能不能要求进行补偿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本案中,行政赔偿的起因是包括征收方在内的违法强拆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征收方对其违法强拆行为给吴某一家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本案中,吴某一家主张征收方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依据是,吴某一家名下没有独立的房产,而且吴某一家的户籍也在吴某父母房屋内,因此,吴某一家作为被征收对象,依法应获得补偿安置。
不难看出,本案的行政赔偿强调对93号房屋违法强拆的赔偿,行政补偿基础侧重于吴某一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92号房屋及所涉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两者存圣运显区别。征收方履行了行政赔偿责任,并不必然视为其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对于征收方偷梁换柱、张冠李戴的辩解,要找准关键,有理有力的反驳,才能维护好自身权益。(杨国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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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来源:头条-被征收人遭遇强拆获得行政赔偿后,仍可要求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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