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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行政行为内容正确只是缺少形式要件的属于程序违法,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该行政行为应属于: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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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案释法:行政行为内容正确只是缺少形式要件的属于程序违法, 【基本案情】1986年左右,陈某一家在“黑尚”园地开荒,种植小叶桉树。2005年9月20日,乐东县政府给陈某等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基本案情】

1986年左右,陈某一家在“黑尚”园地开荒,种植小叶桉树。2005年9月20日,乐东县政府给陈某等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营权共有人为陈某、麦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六人。2015 年左右,因陈某等人砍伐林木、翻耕土地,准备重新种植其他农作物,与第六经济社相邻村民发生纠纷。第六经济社部分村民以经济社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乐东县政府给陈某等人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在颁证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未对原审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下,从有利于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诉讼目的的角度考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确认该颁证行为违法,不撤销、保留该颁证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律问题

申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未提交土地承包合同,行政机关亦未对此进行认真审查即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当事人确实是合法的承包经营者,应当对办证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定性以及裁判方式进行选择。

◈法官会议意见

行政行为实体内容正确,仅仅是缺少形式要件的,属于程序违法。在颁证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行为,实质是对承包人已经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民事权利的确认。所以,应当以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颁证依据。申请办证时,未能提交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申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政机关亦未对此遗漏材料审查并要求补正,但能够证明颁证对象存在经营管理的事实,确实属于合法承包经营者的,系颁证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人民法院应判决确认颁证行为违法,不撤销、保留该颁证行为的法律效力。◈意见阐述

一、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质条件的证据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诸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程序轻微违法、未产生实际影响情况下的判决方式

承包人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对承包人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权利的确认。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结合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依法作出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也就是说,从监督行政行为的角度,只要被诉行政行为存在违法,哪怕是轻微的程序违法且未对原告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也应当依法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区别于撤销判决,因其系轻微违法,且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不撤销保留效力。

结合本案,被诉的颁证行为程序上确实存在违法,但是在该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上,仍要继续考察该行为的轻微违法,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在没有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下,从有利于实现行政诉讼法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诉讼目的的角度考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确认该颁证行为违法,不撤销、保留该颁证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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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以案释法:行政行为内容正确只是缺少形式要件的属于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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