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属于什么部门,征地拆迁部门职责: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征地拆迁属于什么部门,征地拆迁部门职责
征用哪些土地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需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1、基本农田。在实践中,我们的土地承包证上明确标注是基本农田的,或者是耕地周围被立上了基本农田保护界碑,这些都可以被认定是规定的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还有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用,不超过以上面积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这些都是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才可以征用耕地的情况,那么除此之外呢土地被征收的审批机关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完成相关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行政机关批准。
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征地批准文件。)
相关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省级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土地批复,以及对征用土地决定作出实体处理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省级主管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或者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
相关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23号)
在遇征地拆迁时,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要勇于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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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齐怡
来源:头条-2022年土地征收由哪个部门进行审批?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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