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23,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23,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在大量个案中,被征地农民的房屋已遭强制拆除,只能通过“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申请行政赔偿”去寻求救济。
但在赔偿数额确定中,行政机关和法院却有可能直接依据涉案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去计算赔偿,其结果就是赔偿数额和补偿数额相差不多,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诉求难以得到满足,对结果“很不满意”。
那么,解开这一难题的关键到底在哪儿呢?
本文,在明律师就结合最高法的一则裁判为大家在即将到来的2023年的权利救济征途中做一番浅析。
【引入案例:绝大多数户已签约,补偿安置就按方案来?】
高先生在山东省拥有一处集体土地上房屋。涉案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后遭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确认违法。
然而在接下来的国家赔偿申请中,高先生却对征收方认定的房屋用途、装饰装饰价值和所适用的2017年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提出了异议,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高先生的相关主张。
高先生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再审的裁判理由却着实令被拆迁人感到失望:
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因实施xx集团片区改造项目征收案涉土地在内的相关土地,制定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其他被征收人绝大多数已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协议,且该片区房屋已基本拆除完毕。
据此,一、二审法院参考《补偿安置方案》,从赔偿方式、房屋赔偿标准、房屋面积、空地院落、室内装修等方面,确定再审申请人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
从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所提再审申请材料看,难以得出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存在错误的结论。再审申请人所提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在本案再审裁判中主要阐述了两方面的理由:
1.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均已按方案完成了签约腾房,考虑到“公平补偿原则”,一、二审法院适用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赔偿并无不当;
2.本案被征收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对具体赔偿项目的判决存在错误。
【律师解析: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不可等到签得差不多了再主张】
在明律师认为,这起案件的裁判给广大被征地农民敲响了权利救济的警钟。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点:
其一,对补偿安置不满寻求救济一定要趁早,绝不可拖延到绝大多数户已签约腾房,房屋已遭强制拆除后完全寄希望于国家赔偿程序这“最后一招”。
不容置疑的是,房屋遭违法强拆,土地遭违法强占后的国家赔偿是被征收人救济权利的“守门员”,其在保障被征收人遭受不法侵害后的损失得以弥补上的作用和价值是不可替代的。
实践中,个别征收方对法律明显缺乏敬畏,会完全无视征收法定程序自顾自地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被征收人此时只能迫于无奈去寻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申请行政赔偿”的最终救济途径。
那么大家千万不可有任何犹豫和迟疑,一定要立即咨询专业征拆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赶在法定救济期限内提起相应的程序。
这一经典的权利救济路径必将发挥其强大的维权和监督功效,给被征收人以切实的帮助,让不法侵害群众利益的拆迁方付出沉重的代价。
但从另一个角度上讲,大家也千万不要得上“国家赔偿依赖症”,在救济自身权利时掉入国家赔偿陷阱之中。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遭不法拆除,若要提升原有的补偿标准、数额,功夫还是要下在对原有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的救济、审查上,而不能盲目认为赔偿就一定会比补偿拿得多。
事实上,国家赔偿秉持相对保守的态度,这在2018年以后的诸多裁判中均得以体现。
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将权利救济的视线放到征地行为的启动阶段,即在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时就及时书面提出意见、申请听证,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去“打方案”。
只有促成了方案内容的调整、修改,补偿安置的结果才有提升的政策依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单独冲着补偿安置数额使劲是没有抓住矛盾本质的体现。
一旦所涉片区内绝大多数户(90%以上)已配合签约、领取奖励金甚至腾房搬迁,项目就进入到了不可逆的阶段中。
此时,沦为“少数人”“个别户”“剩余户”的被征地农民势单力孤,甚至站到了大多数人的对立面上,想依法否定征地批复、公告难度较大,权利救济就可能陷入到被动中去。
我们可以看到,最高法在裁判中其实抱有一种认知——多数人认可的,就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就是公平、合理的。
这种认知显然不是完全客观、正确的,但其存在却不容我们无视。某种意义上讲,争取个体利益最大化是会导致和整体利益的某种冲突的,法律不太可能每次都站在个体这一边。
所以,被征地农民要做的就是尽量扩大支持依法救济权利阵营的户数,让自己这方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
其二,要能够正确认识到国家赔偿程序的局限性,不在无专业律师指导的情况下轻易、盲目走这一程序。
前面提到过,国家赔偿和征收补偿虽在“强制拆除房屋赔偿”类案件中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重合、并行,但二者终究是两个法律关系,适用的也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法规。
很多在征收补偿协商博弈中可提出的主张,到了国家赔偿那里就未必能得到支持。且走国家赔偿即意味着涉案房屋已被拆除,青苗已不复存在,此时想通过评估确定受损价值本就有很大困难,被拆迁人可能因“举证不能”而难以实现自己的赔偿诉求。
某种意义上讲,打国家赔偿诉讼的难度值要比起诉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大很多。在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证据灭失的情况下,专业征拆律师也未必能在每起个案中都实现“乾坤逆转”式的大翻盘。
基于此,笔者不建议被征收人自行申请行政赔偿后再来咨询律师,而是要在起诉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前就请律师介入,由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制定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方案,争取掌握这一最后阶段的主动权。
咨询中太多的被征收人盲目“依葫芦画瓢”走国家赔偿程序,甚至一审、二审都未能如愿后方才想起来咨询律师,这会导致权利救济手段的“提前用尽”,或将不利于我们取得最佳的赔偿、补偿结果。
被拆迁人需永远牢记,国家赔偿可在最大限度上弥补我们因不法侵害而蒙受的财产损失,但更为理想、满意的征收补偿则要靠更早介入到征收程序中去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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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董一
来源:头条-2023年农村征地拆迁提示:救济补偿安置方案,不能全靠最后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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