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迁可以享受几次,上海拆迁是不是只能享受一次待遇: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上海拆迁可以享受几次,上海拆迁是不是只能享受一次待遇
一、基本案情
系争房屋为公房,在册户籍2人:周先生、程先生。
系争房屋承租人原系周先生之父亲,1997年去世。
程先生的母亲周女士为周先生的侄女,周女士于2002年去世。
周女士去世后,周先生于2002年申请变更系争房屋的承租户名。周先生填写的承租户名变更申请书上载明本处有户口的为周先生、程先生,承诺保证同住人的居住使用权。
征收前,系争房屋对外出租
2016年,系争房屋动迁,征收补偿利益合计233万元。
各方对该动迁款如何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诉讼中律师调查资料发现,1990年周先生在他处房屋中作为受配对象享受过福利分房。没有证据证明程先生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先生母亲周女士在原承租人在世期间迁入户籍并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程先生亦在系争房屋内报出生,且周先生亦在周女士去世后承诺保证同住人的居住使用权,故程先生享有系争房屋的居住权益,理应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周先生主张程先生未实际居住,属于空挂户口,且已享受动迁安置。然而,考虑程先生的年龄,其在年幼时随父母生活亦属合理,不能仅以此否认其同住人身份。周先生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程先生曾享受动迁安置,故法院难以采纳其主张。关于程先生应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的数额,法院根据该户征收补偿利益的构成情况、系争房屋居住使用情况、当事人福利分房及动迁安置情况酌情确定为70万元。
三、律师解读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因为承租人一般与公房的来源十分紧密,贡献很大,从制度上就保障其对房屋享有实际居住、控制的权益。特别若作为原始承租人,如果都无法享受被动迁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明显有违朴素的公平正义原则。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同住人一般要求户籍在系争房屋内。而对于承租人则无此要求。
另外,此承租人是指房屋原始承租人或者是经家庭内部一致推选变更的承租人。对于原承租人去世未变更拆迁时指定的承租人或者签约代表,不享有该超然的地位,依然按照同住人标准进行认定。
虞美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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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傅然艺
来源:头条-上海拆迁:多处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分几次拆迁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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