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上诉,拆迁办起诉拆迁户: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户上诉,拆迁办起诉拆迁户
山东聊城东昌府区对谷庄片区的25户居民进行了强拆,2年多后聊城中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又过了2年,2017年12月20日,聊城中院判决东昌府区政府赔偿18户申请国家赔偿的居民总计4千余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虽然为行政赔偿案件,但原告作为被征收人,赔偿方式上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该案被拆迁户代理律师处获悉,其中18名拆迁户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向山东高院提交了上诉状。
法院判决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聊城中院行政判决书显示,25名原告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谷庄村分别有一处或多处房屋,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政府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了东昌政通字(2012)15号《关于谷庄片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对聊城市东昌府区谷庄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原告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被告于2013年1月12日对25名原告所有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协议还没签,就把我们小半个村子给拆迁了。我们的家就这样没了,东西都毁在里面,至今还没有安置。”谷庄被拆迁居民路普玉对澎湃新闻说。
谷庄另一居民李广军的妻子说,事情发生后,被强拆村民诉诸法院,两年多后的2015年5月21日,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村民状告区政府的案子立上了。
2015年11月2日,聊城中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12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在并未获得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权的情况下,自行对25名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区政府被判赔18户居民四千余万
据聊城中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5户被强拆居民向法院起诉确认区政府强拆违法的同时,还提出了赔偿因房屋强拆造成经济损失的请求。
聊城中院对两个诉求分别立案,2015年11月2日判决确认强拆违法,时隔两年,2017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赔偿判决。
“25户中18户收到了行政赔偿判决书,其他7户情况有两种,一是案子进行了调解,二是涉及别的民事案件。”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告诉澎湃新闻。殷清利是该案部分诉讼的代理律师。
路普玉收到的行政赔偿判决书显示,聊城中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后,于2015年7月2日,2016年9月29日、11月21日,2017年1月10日、4月14日、11月7日,进行了6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路普玉要求区政府赔偿强拆房屋损失1305.38万元,室内家电等物品损失60万元,精神损失15万元。
聊城中院认为,强拆行为给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由区政府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关于涉案房屋损失赔偿,法院认为,“本案虽然为行政赔偿案件,但原告作为被征收人,不能剥夺其选择安置住房的权利”,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失费,因原告起诉时并未要求确认被告殴打囚禁行为违法,本案不宜一并审理,原告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综合其他情况,法院判决: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路普玉提供与拆除房屋区位、用途、面积相同的安置住房,或面积相近的安置住房并按每平方米7755元的标准结算差价,或者支付房屋赔偿金8704056.9元;支付室内物品赔偿金、集装箱赔偿金共15.4万元。
殷清利介绍,其他17户也收到类似判决。据18份判决书统计,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拆除房屋总面积5536.79平方米,房屋赔偿金从52万至870万元不等;物品损失2万至15.4万元不等,以上房屋及物品赔偿总额达4388万元。
律师殷清利介绍,这18户拆迁户不服该判决,均委托他提起上诉。2018年1月5日,他们向山东高院提交了一份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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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时奕
来源:头条-山东一区政府违法强拆5年后被判赔四千余万,18户居民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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