娘家拆迁户口没迁走,娘家拆迁户口没迁走怎么办: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娘家拆迁户口没迁走,娘家拆迁户口没迁走怎么办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员)资格认定的议题上,其关键性不言而喻,尤其是对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的权益分配,可谓关乎当事人根本利益的核心问题。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女性成员婚后随夫迁居的现象屡见不鲜。通常情况下,女性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中会丧失成员资格,而在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中获得成员资格。然而,现实中不乏女性婚后并未迁移户口,依旧保持原户口的情况。
近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王天子两位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婚后妇女户口未迁出,但未得到征地安置补偿的案件。在该案中,律师团队凭借专业素养和坚定信念,助力当事人扭转不利局面,成功捍卫了其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利之父陈某振系某市某街道某村村民,妻子为茹某珍,育有二女,为长女,次女陈某维。陈某振建有二层楼房二间及平房一间,用地面积为106平方米。原告陈某利与某村村民杨某定登记结婚后,陈某利户籍一直未迁出,两人婚后育有一女杨某及双胞胎儿子杨某贤、陈某嘉,其中双胞胎儿子出生落户在陈某振为户主的农业家庭户内。
因实施某路东延区块改造项目需征收某市某街道某村部分集体土地,陈某振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2022年8月28日,某市房屋征收所与陈某振户签订了编号:465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调产安置补偿协议(房票安置)》,约定户内可安置人口2人即陈某振及茹某珍。
自己虽然和外村人杨某定结婚,但是自己婚后也一直将户口停留在娘家,从未将户口迁入丈夫杨某定所在村,在杨某定所在村也从来没有分配过承包地,未享受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也没有享受村民分红以及征收补偿利益。自己土地都没有“两头占”,但是自己的权益现如今却遭遇了“两头空”的困境。万般无奈之下,原告陈某利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委托陈丽芳、王天子两位律师代理此案,在两位律师的专业指导和法律援助下,陈某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维权过程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这句古训映照了陈某利一案的复杂情感纠葛。在接受原告陈某利的委托之后,陈丽芳律师与王天子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素养和敏锐的洞察力,迅速达成了共识:本案不仅关乎法律权益的争执,更涉及血脉相连的家庭成员间的内部矛盾,在代理过程中,必须兼顾“情”与“法”的和谐统一,既要坚定不移地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需悉心维护家庭和睦的温情。
在确立了这样的办案理念后,两位律师立即着手制定诉讼策略:
首先,必须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原告陈某利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佐证资料,律师团队收集了《土地登记审批表》《宗地界址确认表》《宗地图》《户口簿》等材料。
接着,陈丽芳、王天子两位律师多次亲赴陈某利之父陈某振家中,进行耐心而深入的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不懈的努力,陈某振最终同意支持对安置补偿协议进行撤销的诉求。
法院裁判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确认应遵循法律法规,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历史沿革、生活保障等因素。原告在提起本案诉讼时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 证等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其享有坎墩街道坎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现也无证据证明原告及其双胞胎儿子已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成员待遇等有别于其他村民不应予以安置补偿的事实状态,被告仅以慈溪市坎墩街道坎东股份经济合作社 出具的情况说明、人口股人数核实数等否定原告及其子的社员身份,证据尚不充分。且原告及其子户籍均在坎墩街道坎东村陈巨振户内,原告夫家所在的胜山镇胜西村证明原告婚后未将户口迁入该村亦未享受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被告拆迁安置过程中应当考虑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慈溪市房屋征收所于2022 年 8月28日与第三人陈某振签订的编号:465《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调产安置补偿协议(房票安置)》;责令被告慈溪市房屋征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陈巨振户安置补偿事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在明律师提示
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村集体组织成员安置补偿利益的缺失,往往根植于对成员资格的误判或否定。因此,像本案中原告陈某利女士遭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被剥夺,导致无法得到安置补偿的情况,并非孤立事件。
鉴于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强调,当遭遇与本案相类似的情况时,在面对本案相似的法律困境时,当事人应当立即求助于专业的法律人士,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诉讼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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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魏莉雅
来源:头条-土地并未“两头占”,权益却“两头空”,妇女婚后未迁户是否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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