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 户籍人口,拆迁 户口人数: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 户籍人口,拆迁 户口人数
文|王书博
在征收拆迁中,户口冻结统计是为防止被拆迁人恶意迁户或分户,导致国家财产损失。但被拆迁人依据法律规定入户,还被拒之门外,这当然是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下面一起来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某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某的儿媳和孙女。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某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
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某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某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
王某不服裁决,遂以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
王某提出房山区住建委对被拆迁人的人口认定存在错误的主张,参照《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南区)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关于“拆、回人口的确认”的相关规定,拆迁回迁人口包括在册户籍内人口和不在册户籍外人口,以户口冻结时统计为准。
本案中,根据王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可以认定,王某居住的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东羊庄村的宅院在册人口确为7人,其中儿媳王某甲迁入该户籍的时间系2012年11月7日,孙女王某乙入户时间为2011年11月8日,其二人入户的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南区)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关于安置人口确认的规定,故房山区住建委对王某家庭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并无不当,王某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该条第三款规定,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本案中,房山区住建委作出(2014)10号《裁决书》时,王某的户籍登记人口共7人,其中王某甲因婚姻原因入户,王某乙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亦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
据此,(2014)10号《裁决书》认定王某在该宅院在册人口共5人,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参照《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南区)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的规定,认定儿媳王某甲和孙女王某乙入户的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关于安置人口确认的规定,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最高法点评
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当中,安置人口数量之认定关乎被拆迁农户财产权利的充分保护,准确认定乃是依法行政应有之义。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正确贯彻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则,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婚嫁女、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
结语
在实践中,每个被拆迁人都有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需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适用正确的法律,切莫一味坚持不正确法律,从而损害被拆迁人利益。当被拆迁人遇到不清楚或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早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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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喻一慕
来源:头条-最高院:拆迁安置人口数量认定除依户口冻结界点,还有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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