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配偶子女户口不在本村,拆迁配偶子女户口不在本村可以吗: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配偶子女户口不在本村,拆迁配偶子女户口不在本村可以吗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本文作者:张霞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换言之,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地位上与生子女是一样的,应享有与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针对现实生活中继子女遭遇不公平对待的问题,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浙江省某县某村村民,其户口于2012年迁入该村,并随母亲、继父长期在该村居住生活,由其母亲、继父抚养长大成年。
该村村委会一直以其系外地迁入,且非其继父亲生子女为由,不予认可其本村村民身份。
现因其所在村面临拆迁,当事人与其父母共同居住的房屋也被纳入拆迁范围,且本次拆迁系根据本村村民人口数量进行补偿安置,但当事人因未被认定本村村民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无法获得安置补偿资格。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事人委托邓青锋律师团队律师作为代理人处理相关事宜。
案件焦点
1、当事人是否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当事人应否获得安置补偿资格?
案件解读
一、关于当事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问题。
根据现行有效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第二十一条:“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有关规定,具体到本案中,当事人继父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事人依法在本村进行落户,在本村长大成人,毫无疑问属于本村村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关于当事人应否获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格问题。
因当事人系本村村民,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本村按村民人口进行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当然具备安置补偿资格。
此外,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三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社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利。”
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犯,本村村委会不应以当事人非其继父亲生子女就否认当事人的村民身份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律师提示
本案既涉及房屋拆迁有关行政法律关系,同时还涉及村民意思自治等民事法律关系。
邓青锋律师团队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积极开展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向当地有关部门寄送了法律建议函,并指导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经过律师团队的努力和当事人的积极配合,目前当事人已获得其应得的安置补偿份额。
邓青锋律师团队在此提示大家,如您遇到征地拆迁相关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我们会从法律角度为您提供专业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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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孙琬钰
来源:头条-继子女非本村村民,无安置补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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