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按户口父母不给子女,拆迁按户口父母不给子女钱: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按户口父母不给子女,拆迁按户口父母不给子女钱
村民小组获得了拆迁补偿款
随母迁移户口的5岁孩子
却没有获得这笔补偿款
纠纷由此产生
村民小组被起诉至集美法院
漫画/刘哲姝
那么
到底怎么一回事呢?
法院又是怎么判呢?
起因:
随母落户 补偿款母亲有儿子没有
小川(化名)的母亲陈女士
是集美区灌口镇某村民小组组员
2018年
因征地拆迁
小组获得了政府的土地补偿款
根据2018年底制定的分配方案,小组内按人均6万元发放。2019年8月,村民小组将享有分配资格的人员名单和金额进行公示。之后,陈女士领到6万元补偿款,5岁的儿子随她落户,却没有享受到同样的权利。
于是
陈女士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
以儿子名义起诉村民小组
要求获得6万元补偿款
回应:
条件不符 孩子不是村民小组成员
被组员起诉
村民小组组长很着急
他说,补偿款一共就那么多,都已经平均分到每个人头了。又多出来一个,岂不是要追回所有钱款,再重新分配?
有了分歧
村民小组首先想到了村里的法律顾问——
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清旺
受集美区司法局指派
林清旺担任该村的法律顾问
林清旺详细了解补偿款的分配方案
及小川一家的情况后
很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他认为,一方面,小川出生时落户在岛内,后来才迁移户口,而且还与母亲一起从原户口分户,另立新户,目的性比较强。另一方面,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仅以户籍来决定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小川2016年迁入村民小组,至土地被征收仅两年时间,加上陈女士一家一直居住在岛内,小川与村里未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不应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这些意见后来也作为
村民小组的答辩意见
提交给集美区法院
裁决:
驳回诉求 是否有资格由小组决定
近日
经集美区法院审理
这桩纠纷有了结果
集美区法院审理认为,判断是否为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基本考虑因素,再结合是否取得集体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等因素综合考量。
小川是否能够取得资格
还应由村民小组经
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
最终
法院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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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彭菲
编辑:卢婷雯 值班主编:林燕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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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许晓言
来源:头条-5岁儿子随母落户,为何没有拆迁补偿款?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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