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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园园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人之居住处所曰家,家即共同生活的眷属和他们所住的地方。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人们对住房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各地对建房手续的要求也越来越规范化。但鉴于住房建设的规定每个时期各不相同,在向规范化迈进的过程中总是或多或少的会出现纰漏,进而产生各种各样的历史遗留问题……
【基本案情:无规划许可证的房屋面临限期拆除】
委托人居女士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七桥村的宅基地拥有土地使用证,居女士与其子女均居住在此。
由于居女士之女李女士申请建房时无其他合适建房地点,只能与弟兄协商,在其弟弟院内建房,建房时有关方面已同意在此新建。
2016年5月13日,秦淮区执法局作出并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居女士在该处的418.66㎡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施行办法》(以下简称《南京市集中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限居女士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涉案房屋,同时交待了相关的复议、诉讼权利及期限。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8月28日,南京市规划局作出宁规函字〔2015〕381号《关于七桥工业园地块规划意见的复函》,涉案房屋所在地块已纳入拟征收的范围。
【律师解析:未依规出具法律文件,责任不由当事人承担!】
本案关键的争议点在于分户调查表中标号为①的建筑物的合法性。
1. 如何证明该建筑物的合法性?
在明律师张琨认为本案争议房屋位于居女士住址,且房屋的建设依附于居女士的宅基地。该处房屋系居女士及家人实际使用,相关部门遗漏了其子女。
另外,居女士之女李女士提交的申请中也清晰地表明了要求建房并已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意思,其已经遵循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了申请,其所在的居委会和街道相关部门也予以盖章确认,说明相关部门已经同意李女士在此建房。
2. 申请人申请建房后,相关手续均已提交,而相关部门却未严格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文件,随后引发的不利后果应由谁来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红花办事处未按照《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也未对该房屋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但相关部门未严格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文件不应归责于申请人,也不影响建房申请在实质上得到批准的效果。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依据该申请所建房屋不违反当时的规定,不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申请人已完成要求建房需要提交的相关申请事项,并已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故,随后引发的不利后果,无需申请人承担。
1997年7月31日修订的《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建住宅,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需要使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并按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村(居)民个人建住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村镇工程建设证后,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现场放样、验线,方可正式施工。”
第二十四条规定:“村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证件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
综上,2000年前后,村(居)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房屋的,其一般流程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施工建设房屋;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虽然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红花办事处未按照《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也未对该房屋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但相关部门未严格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文件不应归责于申请人,也不影响建房申请在实质上得到批准的效果。
在明律师张琨指导委托人居女士起诉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管理决定案件经过一、二审法院的审理,撤销了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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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黄雅慧
来源:头条-未严格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文件,限期拆除违建的锅谁来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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