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拆迁律师,嘉善拆迁打官司案件: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嘉善拆迁律师,嘉善拆迁打官司案件
【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黄桃专业合作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仟仟,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玉潮,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嘉善县西塘镇南苑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210025547609。
法定代表人马红屏,镇长。
出庭负责人张振伟,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伟强,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嘉善县西塘镇东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嘉善县西塘镇东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421742939148U。
法定代表人陈永根。
【审理经过】
原告某黄桃专业合作社不服被告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塘镇政府)镇政府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审理中,因嘉善县西塘镇东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东汇村经济合作社)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职权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仟仟、沈玉潮,被告西塘镇政府副镇长张振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东汇村经济合作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某黄桃合作社起诉称:因西塘镇金明至东汇联网公路二期工程(连祥路)项目建设,原告承包的桃园面临征收,但原告未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未领取安置补偿款。2019年10月22日晚,原告承包的桃园被非法强推,造成桃树被损毁,设备设施被损坏。10月23日,向西塘镇派出所报案。经清点共造成1810棵黄桃树损毁,且设备设施毁坏造成另外桃树至今无法供水、排涝,损失巨大。另经公安机关调查及被告和施工单位陈述,强推桃园、损坏设备设施的是被告西塘镇政府。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被告西塘镇政府于2019年10月22日强推原告位于嘉兴市××××村储家汇土地上的1810棵桃树,损坏原告设备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西塘镇政府答辩称:一、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涉案村道工程是第三人东汇村经济合作社委托嘉善县西塘新市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市投资开发公司)建设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征地拆迁等政策,由东汇村经济合作社负责。新市投资开发公司将项目发包给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建集团)施工。二、原告流转的涉案土地已经被征,租赁、流转合同已经实际终止,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桃树补偿的价格。三、本案系涉及公共利益。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需要,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本案为了涉及村公共设施施工的需要,在施工过程中损毁了原告种植的部分桃树。
第三人东汇村经济合作社述称,一、西塘镇金明至东××联网公路××工程××村道工程,已经有关部门受理及批复,该工程由第三人委托新市投资开发公司代建。二、原告流转的涉案土地已经被第三人“征用”收回,双方只是因为桃树补偿价格存在争议而未能达成补偿协议。三、本案在施工过程中推倒部分桃树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该桃树本身也将得到经济补偿。在第三人与原告就桃树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情况下,由于施工工期需要,在施工过程中推倒了原告种植的部分桃树。
本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某黄桃合作社在嘉善县西塘镇东汇村租赁土地用于桃树种植,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土地面积为160.59亩。2015年2月,某黄桃合作社取得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2019年10月22日晚,合作社在涉案地块上的部分桃树、设备设施等被强推损毁。2019年10月24日,嘉善县公安局西塘派出所受理合作社的报案,并到现场进行了核实清点。
2019年3月,西塘镇政府为拆迁补偿委托嘉兴嘉恒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某黄桃合作社的建筑物及装饰进行评估,金额为77810元。2019年10月,西塘镇政府就西塘镇金明至东××联网公路××工程(××)向嘉善县发展和改革局上报项目,嘉善县发展和改革局受理该项目并同意。2019年12月,西塘镇政府就上述工程(连祥路)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向嘉善县发展和改革局及嘉善县交通运输局报批。
2019年8月,东汇村经济合作社(委托方)与新市投资开发公司(受托方)签订《西塘镇东汇村村道工程委托代建协议书》,约定东汇村经济合作社将恒天地块东侧、祥符荡北侧东汇村村道工程委托给新市投资开发公司建设管理。2019年12月,新市投资开发公司(发包人)与浙建集团(承包人)签订《西塘镇金明至东汇联网公路二期工程(连祥路)EPC总承包合同》,新市投资开发公司将西塘镇金明至东××联网公路××工程(××)××嘉善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程EPC项目中,由浙建集团负责实施。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西塘镇政府是否系推毁原告部分桃树及设备设施行为的责任主体。被告西塘镇政府提出未直接参与推倒行为。第三人东汇村经济合作社称因与原告就桃树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由于施工工期需要,在施工过程中推倒了原告种植的部分桃树。虽涉案工程项目(连祥路)由第三人东汇村经济合作社委托新市投资开发公司代建,并由浙建集团承包具体实施,但该建设项目由被告西塘镇政府向有关部门上报并办理审批手续,且之前被告西塘镇政府也对原告的建筑物及装饰进行过委托评估,评估目的为拆迁补偿。任何民事主体均无实施强制推毁的权力,综合在涉案建设项目中被告西塘镇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实施的上述行为,第三人东汇村经济合作社实施的涉案行为应视为受被告西塘镇政府委托,因此确定被告西塘镇政府系推毁原告悦华黄桃合作社部分桃树及设备设施行为的责任主体。因被告西塘镇政府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实施的强制推毁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原告主张确认该行为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2日对原告在嘉兴市××××村租赁的土地上实施的强制推毁行为违法。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红娟
审判员陶永良
审判员唐雪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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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何慕
来源:头条-沈玉潮律师|某黄桃专业合作社诉嘉善县西塘镇政府强推案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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