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司的职责有哪些,拆迁公司是干什么的: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公司的职责有哪些,拆迁公司是干什么的
新征收条例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原拆迁条例下的拆迁公司有何区别?
【雷敬祺律师分析提示】
1、新征收条例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原拆迁条例下的拆迁公司区别分析:
区别一:名称不同
原拆迁条例拆迁实施单位一般名称为“某某拆迁有限公司”;新征收条例统一称为“某某房屋征收事务所”。
区别二:设立的目的不同
原拆迁条例拆迁实施单位公司设立以营利为目的;新征收条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人员费用列入项目预算,由政府支付。
区别三:要求不同
原拆迁条例拆迁实施单位公司要求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新征收条例征收事务所要求应当通过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2、房屋征收事务所的具体要求和职责
(1)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经费在市、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方案中明确,在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预算中列支。
(2)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3)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监督,并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4)主要职责是: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摸底,并制作分户、汇总摸底调查表;协助进行房屋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
【法律指引】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
第五条(征收主体与征收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工作人员培训与上岗)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合政〔2012〕70号,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11]27号)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5)《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建[2012]13号)
三、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配备与履行房屋征收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从事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定期接受培训,取得岗位证书。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6)《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配备与履行房屋征收职能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并按要求向房屋征收部门报送单位和人员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房屋征收项目所在街道、社区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公安、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及时办理被征收人的户口、子女入学及社会保障等相关手续,不得增加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的负担。
(7)《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
(穗府〔2011〕17号)
三、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12〕6号)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9)《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性质、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拨付。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出具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10)《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当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工作经费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与房屋征收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必备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屋征收人力资源库和信用档案,并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1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
第四条 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省辖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平、公正和统一。
市、县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1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31号)
第五条 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签订委托协议;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摸底,并制作分户、汇总摸底调查表。
(13)《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六条 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该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征收部门应当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征收部门专业培训。
第七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14)《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征收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15)《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第四条 区、县(市)可以设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接受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住房保障、城管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信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法律政策,具备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经市房屋征收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6)《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务。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负责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17)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
二、建立房屋征收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指定相关事业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主要职责是:协助进行房屋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
(1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制度
(二)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式。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现有拆迁力量实施统一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今后,各地不得再按建设项目设立新的征收实施单位;对现有按建设项目设立的实施单位,要根据其承担项目进展情况,有计划地予以撤销、合并或者重组。
(19)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
三、市、区(县、市)政府根据房屋征收工作实际,成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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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汤钰
来源:头条-新征收条例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原拆迁条例拆迁公司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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