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不服怎么投诉最有效,拆迁评估不合理怎么办: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评估不服怎么投诉最有效,拆迁评估不合理怎么办
前言
随着征收维权的持续深入,“打程序,不打实体”的维权战略也在渐渐发生调整。对征收补偿计算实体层面的不断了解、深入,是对征收维权律师和被征收人所提出的新要求。而就征收补偿纠纷而言,核心矛盾就在于那份专业评估机构所做出的房屋评估报告上。
如果被征收人对报告的结论不服,究竟都有哪些可能有效的救济途径呢?这些途径的选用又各有怎样的注意事项呢?如果用尽招数都不管用,补偿数额真的无法提升了吗?
解决办法我会写在文章尾部,请往下看。
案情简介
钟女士在江苏镇江经营一家连锁餐厅,这是在自己家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土地是出让的,交过出让金,房产证都有,经营手续齐全,现在当地政府要进行城区规划,征地拆迁,但是给钟女士评估的价格特别低,让她无法接受,目前钟女士已经启动了法律程序来进行维权。在征地拆迁中,政府的评估程序是怎么走的?如果对政府的评估补偿不满意应当怎么办?下面我们从法律层面分析一下,企业在拆迁中评估和补偿是怎么进行的。
律师分析
企业厂房征收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间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价值评估的大致流程包括:
1.确定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被征收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评估机构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2.选用评估方法:常用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
对于具体评估方法的选用,应该由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上述几种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实际评估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维权建议
1.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2.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值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若是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解决思路
一、申请复核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时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申请复核评估在本质上程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主要作用在于走程序、拖战线,而难以改变评估的结果。不过这一程序也能从客观上引导被征收人了解、审视涉案评估行为的具体程序、选用方法等细节事实,对于日后对补偿决定的复议、诉讼会产生间接的帮助。复核评估的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条例》第19条规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办法》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只强调两个问题:
其一,专家委员会系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有较评估机构更高的专业性与权威性,通常能够独立、客观地进行鉴定;
其二,实践中一些地方干脆没有成立专家委员会,这是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办法》第23条规定,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三、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
这是一种维权的思路,但尚不成熟,若无专业律师建议则不要轻易尝试。新的评估结果若能反映出较原有报告的较大幅度提升,则可能作为否定原有报告的证据。
但这么干的风险是巨大的,法律上的弱点也是很多的:
其一,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未必会接受委托,且结果的效力存疑。因为法律规定的征收评估必须由房屋征收部门来委托,老百姓或许能够自己委托,但评估结果则可能仅是“咨询性结果”,而非“法定评估结论”,且评估机构有可能会拒绝接受委托;
其二,自行委托就意味着要自付费用,而这笔费用将可能是高昂的,被征收人未必能够承受;
其三,即便作出了新的评估结果,也不能直接证明原评估报告违法。若在诉征收补偿决定时法官对新报告的证明力不采信,则被征收人很可能会白忙活一场。据此,这是一个积极的解决问题的思路,但还需要再考虑其中的问题,这个任务是在明律师需要去研究、攻克的。
四、诉征收补偿决定
这是对评估报告不服的最终救济渠道,也几乎是唯一可行性较高的办法。
《办法》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即反映为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考虑到维权力度和阻滞强拆,实践中一般建议被征收人提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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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葛盈盈
来源:头条-征地拆迁中对评估结果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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