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方案是否可诉,拆迁补偿款纠纷: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补偿方案是否可诉,拆迁补偿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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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陈某系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居民,此前二人与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下属单位唐山市路南区市场建设服务处签订了《唐山市建工楼区域改造住宅用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王某、陈某依据该《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起诉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履行给付房屋和临时过渡费的义务。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行政裁定均将该《协议书》认定为民事合同。
王某与陈某认为,因路南区市场建设服务处是接受路南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土地的收储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路南区人民政府才是真正的《协议书》主体和补偿安置义务人。同时,在现行法当中,上述《协议书》已被认定为行政协议,所以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于是,二人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4200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系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签订的,拆迁的主体一般为民事主体,即使是行政机关亦不是行使其本身的行政职权,协议双方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第二项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与唐山市路南区市场建设服务处签订案涉《建工楼区域改造住宅用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尚未颁布实施。该协议系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签订,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协议范畴。因此,王某与陈某因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实际上,在实践中,有关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诉性问题一直是困扰行政案件法律人的一个难点问题。
曾有人依据被征收土地以及房屋的情况,将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分为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和城中村改造等协议拆迁中的补偿安置方案等三种类型。除此之外,还针对这三种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诉性问题进行了相关探讨。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具有可诉性。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方案一般会直接设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机关基于其管理职能作出的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不具有可诉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具有过程性、阶段性特点。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不具有直接执行力,因而其不具备可诉性。
3、城中村改造等协议拆迁中的补偿安置方案不具有可诉性。该补偿方案往往具有从属性,是无法独立成为行政行为的。且协议拆迁中所涉及到的补偿安置方案往往属于政府要约,在法律上是没有强制力的。故,此方案也不具备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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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薛若语
来源:头条-有关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可诉性的问题,您知道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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