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迁房多久可以交易,上海拆迁房多久能交易: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上海拆迁房多久可以交易,上海拆迁房多久能交易
一、裁判观点:
涉案房屋已由被告出售给案外人,并由案外人实际居住至今,案外人亦已支付了大部分的购房款,本院之所以未判令过户,主要系因涉案房屋尚处于交易限制期,不满足过户条件,待限制交易期满,案外人仍可要求过户。
二、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15日,原、被告在案外人上海逸嘉房产经纪事务所的居间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涉案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000,000元;原告应于2014年1月30日之前支付首期房价款500,000元,等被告产证出来后支付第二期房价款300,000元,等涉案房屋过户给原告且原告拿到产证后支付第三期房价款200,000元;被告拿到涉案房屋的钥匙后应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涉案房屋为动迁房,被告自愿出售给原告,如果有任何一方违约的,按收取金额双倍返还给对方。
前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月25日向被告支付了首期购房款500,000元,后在2014年下半年又分多次提前支付了270,000元,截至目前为止,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870,000元。2014年7月18日,被告将涉案房屋的钥匙交给原告,原告一直将该房屋空置。2016年12月初,原告准备去装修涉案房屋时,发现涉案房屋已经被人装修入住,经过询问得知涉案房屋已经被被告出售给他人。目前,被告已办理好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告认为,被告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后再次出售给他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三、原告起诉: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2、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人民币(币种下同)870,000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870,000元。
审理中,原告变更全部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被告就上海市闵行区盐铁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买卖事宜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有效;2、被告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3、被告于涉案房屋转让限制期满后协助原告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及手续费均由原告承担。
四、被告答辩:
被告**辩称,同意交房、过户,双方也确实有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对原告陈述的已付房款金额有异议,原告没有支付满870,000元,被告仅收到830,000元左右。涉案房屋原先面积78平方米后变成81平方米,多了3平方米,原告自愿支付增加面积差的房款,不在1,000,000元之内。
五、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涉案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虽表示其仅收到原告支付的83-84万元购房款,但该表述与被告签字确认的2014年7月16日收条(尚余150,000元)及2014年8月13日《补充协议》(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购房款870,000元)明显不符,故被告的该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现原告已按约并应被告的要求支付了房款870,000元,按理被告应当履行过户、交房之义务。但从他案事实查明可见,涉案房屋已由被告出售给案外人,并由案外人实际居住至今,案外人亦已支付了大部分的购房款,本院之所以未判令过户,主要系因涉案房屋尚处于交易限制期,不满足过户条件,待限制交易期满,案外人仍可要求过户。故在被告与案外人就涉案房屋买卖事宜签署的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交房,目前客观上显然无法履行。故对原告的该些诉请,本院难以支持。经本院多次释明,原告仍坚持要求继续履行,不主张合同解除,故对于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本院认为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WZJ、被告**和案外人上海逸嘉房产经纪事务所于2013年12月15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以及被告**捺印的两份《补充协议》有效;
二、驳回原告WZJ的其他诉讼请求。#上海动迁房##上海二手房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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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邵凝思
来源:头条-上海动迁房买卖常见的法律问题13:三年限售期内不支持判决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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