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口没在,拆迁户口没在房子里边,但是是常住人口: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户口没在,拆迁户口没在房子里边,但是是常住人口
房屋动迁案件,户籍迁入后,未实际居住能否享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一般来说,户籍迁入后,未实际居住,不属于同住人,但是也有例外,也就是仍可以享受到补偿利益。
1、基于婚姻原因户籍迁入,未实际居住的房屋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9民初28876号
为解决原告离婚后的户籍问题,被告同意原告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系被告对原告的帮助,原告自户籍迁入后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且原告户口迁入并未给本次房屋征收带来额外的利益。
本院认为,同住人是指在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赵留生作为承租人,张爱娟、赵波、赵淳煜作为同住人有权分配征收利益无异议,故双方的争议焦点系其他户籍在册人员的同住人身份。费苏民自户籍迁入后,在涉案房屋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房,符合同住人条件;其与赵波离婚时,赵波明确保证费苏民在涉案房屋继续居住的权利,故费苏民即使离婚后未实际居住涉案房屋但户籍仍在册,不丧失同住人身份。
2、根据涉案房屋来源、实际居住、他处房屋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原则,酌情分割。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1民初7869号
本院认为,鉴于涉案房屋承租人戴某4在征收前已经去世,户籍在册人员中无一人具有共同居住人资格,对于特殊困难补贴之外的剩余征收补偿款,本院综合涉案房屋来源、实际居住、他处房屋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原则,酌情分割。三原告内部不要求分割,故本院不予分割。
3、知青回沪政策户籍迁入系争房屋,虽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仍可享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2民终1432号
骆宏勋户籍系根据知青回沪政策迁入系争房屋,虽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但在本市他处未享受过住房福利,应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有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
骆宏勋户籍自岳州路房屋迁出,后根据知青回沪政策户籍迁入系争房屋,而系争房屋是由岳州路房屋调换取得,骆宏勋在本市他处亦无福利性质房屋,故一审法院认定其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并无不当。
综上,在确认各共同居住人征收补偿份额时,即使出现户籍迁入后,未实际居住的情况,既要考虑到系争房屋来源、承租关系的演变、原被告实际居住、对房屋贡献情况、户籍在册人员及入户时间长短、款项性质,也要考虑到实际居住人不应因征收造成新的居住困难等情况。
当然,婚姻关系、回沪知青等情况更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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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岑奕
来源:头条-房屋动迁案件,户籍迁入后,未实际居住能否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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