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前户口迁入有赔偿吗,拆迁前户口迁入有赔偿吗怎么办: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前户口迁入有赔偿吗,拆迁前户口迁入有赔偿吗怎么办
文|田丽
编辑|王琰
农村房屋拆迁不仅涉及房屋,还涉及宅基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由于我国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密切相关,因此,我们常看到这种现象:户口外迁的人,听说村子里要拆迁,又在拆迁前把户口迁入原村,目的是能够分得拆迁补偿。这样做行吗?今天,小编跟大家一起聊聊这个话题。
房屋实施拆迁,一般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如果以拆迁家庭入口情况进行安置,户口人数就特别重要。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在拟征收土地时,需要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对农业户口数、人口进行登记。拆迁人在确定征收范围且征收公告发布之后,会在划定的征地拆迁范围暂停一段时间办理入户和分户,即拆迁户口冻结,不允许户口迁进来,以免大批人口向征收项目区迁入,导致过高拆迁补偿费。实践操作中,由于行政机关监管疏忽,总会有“漏网之鱼”,有人违规将户口迁入征收项目范围。
拆迁前迁入户口,是否应该享有拆迁补偿权益?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且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因此,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如果拆迁政策以户口在册人口数量进行安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后,再迁入户口的,国家不再给予拆迁补偿;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前,已迁入户口的,是可以获得拆迁补偿的。
有的地方省份对于拆迁前户口迁入是否获得拆迁补偿也有明确规定,比如四川省,《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四川省对于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以后,不能再将户口迁入纳入征收项目的范围之内,如果有人违反规定将户口迁入,则不会享有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对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同时规定,暂停期限最长是1年。因此,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如果拆迁政策以户口在册人口数量进行安置,拆迁前违规迁入户口的,是不给予拆迁补偿的,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是需要给予拆迁补偿的。
总结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分户等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考虑到该条例制定于1958年,故户口变更登记仅仅是户籍管理层面的措施,不涉及补偿安置问题,当事人不能仅依据户口变更登记而要求补偿安置。
各地方对于不同征收项目实施的补偿政策不同,并不是只要户口迁入,就一定享有征收补偿利益。迁入户口是享有征收补偿利益的考虑因素之一,还需要结合是否实际居住、居住年限、是否符合征收补偿政策等多个因素,并依据公平原则进行综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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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尤慧可
来源:头条-拆迁前户口迁入,可否分得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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