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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拆迁投诉电话,天津拆迁办咨询电话: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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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天津拆迁投诉电话,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天津拆迁投诉电话,天津拆迁办咨询电话的相关法律知识介绍,欢迎点击天津拆迁投诉电话网页详细了解。

天津拆迁投诉电话,天津拆迁办咨询电话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滨海新区开展房屋建筑安全大排查,凡发现滨海新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安全隐患的群众,欢迎拨打举报电话,各部门举报电话如下↓

建设25257918(白天)25251182(夜间、节假日)
规划66286463(白天)66223566(夜间、节假日)
房管66286463(白天)66223566(夜间、节假日)
人防65305293(白天)65305303(夜间、节假日)
综合执法66291000(白天)65296902(夜间、节假日)

家有违法建设的和正在为身边违建困扰的筒子们都注意啦!

滨海新区治理违建力度不减,为了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拆违工作中来,小滨把你最关注的问题都带来啦↓↓↓

什么是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是指在规划区内,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

违法建设的危害性有哪些?

1.严重妨碍了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影响了城乡整体规划的有效实施;

2.扰乱了城乡规划管理及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3.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4.违法建设由于没有经过质量安全监督,存在着巨大的建筑质量安全隐患。

查处违法建设的依据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禁止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进行下列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

(一)堆放物品、丢弃废弃物;

(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无责任者的,按无主物清理。有第(二)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有第(三)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建设、房屋、土地、工商、市政、监察、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配合对违法建设进行治理。


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城市雕塑等工程,改变建筑物外檐形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进行临时建设;

(二)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许可使用期限不拆除。

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七十七条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七十八条 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确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日。公告期满不接受处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

如何查处违法建设?


1.未经许可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

2.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怎样拆除违法建设?


一是自拆。教育劝说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

二是协助拆除。当事人同意拆迁、拆除违法建设,但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由各功能区、各街镇及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帮助实施拆除。

三是强制拆除。对执法部门已下达限制拆除决定,当事人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功能区、区综合执法局或街镇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违法建筑能够买卖吗?

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也办理不了产权,其在质量和安全上均存在隐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拆除或没收。


限制附有违法建设的房地产交易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津城管法[2014]44号)有关规定,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限制转让。

什么是违法用地行为?

1.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过批准使用土地面积的用地行为。

2.农业设施用地上未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及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通知要求进行备案开工建设;在非建设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或超过合同(协议)用地期限未退还土地的用地行为。

3.未取得临时用地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超过批准使用范围和期限的用地行为。

4.未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在林地上建设与林业生产无关的用地行为。

5.其他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用地行为。

违法用地的处置方式有哪些?

1.自行拆除。由区规国局、所在地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督促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

2.代为拆除。对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用地,可以由区规国局、属地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依法代为拆除。当事人自愿拆除违法建筑但是不具备实施拆除能力的,可以委托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执法部门等单位代为拆除。

3.强制拆除。当事人在执法主体规定的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也不申请代为拆除的,由区规国局、属地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工作。凡阻碍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违法单位或个人会受到哪些联合惩戒?

1.根据《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津政发〔2016〕18号)相关规定,将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信息通过征信平台向社会予以公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00〕14号),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10亩以上、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将追究违法当事人刑事责任。

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主要适用这些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内容转自滨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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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梁黛

来源:头条-「滨海发布」拆除违建,他们用了这些方法|排查房屋安全,滨海新区公布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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