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后,对房屋征收案件有哪些影响,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文章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正式实施,同时宣告之前已经生效多年的两部司法解释失效。新行诉解释与原来的条文相比有所调整,对房屋征收拆迁中的涉诉纠纷也产生了诸多影响。
一、*拆案件的起诉期限有所缩短,小心白白丧失维权机会
按照新行诉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这其中重点有二,其一是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告知当事人诉权,其二是起诉期限为1年。通常来说,*拆发生后,想要起诉政府*拆违法,需要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在*拆案件中,政府有时实施*拆前不予书面通知,或是下达的文书中没有提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此时当事人在1年内均可提起诉讼。在*拆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害怕激化矛盾,不愿意立刻起诉政府,而是选择*访、举报、找领导等方式尝试解决,一来二去时间拖延很久,问题也不易得到解决,等到真的下定决心起诉时却错过了起诉期限,丧失了维权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在2000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同样情况下的起诉期限为2年,所以对法律有一定了解的读者反而更需要格外注意,避免因为疏忽大意而忽视了法律规定的变更导致超过起诉期限。
二、多种情况被明确不属于法院审理范畴,无法立案
一是内部层级监督行为。有的当事人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就据此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上级政府履行监督下级政府的职责,希望借此督促征收方推进工作。但是在新行诉解释中将这种内部层级监督行为明确列为不可诉行为,这是因为内部层级监督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也就无法就此立案。
二是*访办理行为。有很多遭遇征收拆迁的当事人对拆迁结果不满意都会尝试通过*访渠道解决问题,如果对*访过程中的受理、交办、监督检查、指导等行为有所不满,有时会希望直接起诉*访行为。然而因为这些行为没有强制力,不对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所以法院也不会受理。当然如果*访机关超期不答复,起诉其行政圣运为仍然可以在法院立案。
三、交叉管辖制度得到深化,起诉前注意确定法院管辖
干预行政诉讼公正审理的因素中长期存在一个 “老大难”问题,就是所谓“主客场”问题。政府部门作为被告,在当地拥有很强的行政力量,对本地法院的审判有时会产生不良干预,而原告方作为普通老百姓,“客场”作战,不易获得公正的判决。目前全国多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纷纷推行行政诉讼跨行政区划管辖,让“外地”法院审“本地”案子,即所谓交叉管辖,如浙江省金华市将各市辖区法院打乱后审理别的市辖区行政案件,还有的城市甚至会定期轮换管辖范围避免法院和政府在长期打交道后再次“结对子”。
本次新行诉解释对交叉管辖制度的规定又有所细化,可以预见将来这种制度在全国将会更大规模的实行,这对于面临拆迁案件的当事人不失为好消息,但也要注意在起诉前与法院多沟通,避免想当然而跑错了法院,耽误时间和精力。
四、开发区管委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随着经济发展,很多城市都建立了经济开发区,并设立了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辖区内的行政事务,因此在征收拆迁中,企业在面对盖有管委会公章的各种通知、决定乃至行政处罚时往往感到茫然,一方面不知道管委会是否具有作出相应法律文书的职权,另一方面如果对文书不满,也不知道是不是可以直接起诉管委会。本次新行诉解释对此予以了明确。
另一方面,村委会和居委会在征收拆迁中也常常作为类似于行政机关的面孔出现,作出一些行政决定,然而从法律属性上来说。这二者属于自治组织,并不是行政机关,这就导致能不能对这两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问题时常有所争议。本次新行诉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五、*拆案件中损失数额举证难有所改善
在*拆案件中,常常出现的一个困境是,*拆发生时当事人被排除在*拆现场之外,或是被禁止拍照录像,一旦*拆实施者执法不文明,对房屋内设备或家具不妥善保管,任其损毁,当事人事后向法院起诉想要赔偿也很难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情况。而本次新行诉解释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政府在*拆中存在过错,导致损失难以确定,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拆方举证损失情况。
此外,新行诉解释还规定,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换句话说,对于住房内一般存在常见家具等常识,即使无法举证是否确实存在,法官也会按照生活经验予以认可。
原创作者:北京吴*博律师事务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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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来源:头条-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后,对房屋征收案件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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