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信访维稳工作建议,征地拆迁领域信访化解的报告: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征地拆迁信访维稳工作建议,征地拆迁领域信访化解的报告
党的二十大擘画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包括信访制度在内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信访事项依法终结有序退出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关键期、深化改革攻坚期、社会矛盾凸显期,多元化、复杂化的矛盾纠纷使得信访工作难度加大。信访维稳工作被称为党委政府“第一难”,信访“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信访不信法”、“会哭的孩子有糖吃”等问题突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信访工作偏离了顶层制度设计的初衷,信访积案重复受理,终而不结,增加了社会治理成本,亟需推进信访事项依法终结有序退出制度。
(一)建立信访事项依法终结有序退出机制,有利于节约信访资源、聚焦解决初信初访,从根本上破解信访难的问题。
目前地方党委政府“重稳控轻化解”,把80%的信访资源用于化解信访积案。大量信访积案重复受理,在信访体制内空转,终而不结。许多信访积案已穷尽法律程序而终结,思想教育及帮扶救助已到位,但仍无法息访。信访在法律制度设计上是辅助性权利救济方式。任何权利救济方式是有限和有边界的,应从程序上完善信访事项退出机制。信访事项终结退出后,不再要求下面接访,不再受理、转送、交办,不再考核通报。
(二)建立信访事项依法终结有序退出机制,有利于打击信访违法犯罪行为,推进维护信访秩序法制化建设。
信访权是受我国《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信访本身并不违法,越级访、进京访并非《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实践中大量信访人滥用信访权力,以访施压,缠访闹访,这是《信访工作条例》第47条明确规定的打击对象,但是如何界定“缠访闹访”是实践中的难题,只要信访事项仍在信访程序之中,信访事项不能依法终结有序退出,就很难界定“缠访访闹访”行为。
因此完善信访事项依法终结有序退出制度势在必行,这也是维护信访秩序,推进法治信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信访终结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
2005年国务院修订《信访条例》,首次规定了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即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相应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终结。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政府及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中央政法委于2005年发布《涉法涉诉案件终结办法》(政法[2005]9号);2012年发布《关于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意见》(政法[2012]13号);2014年发布《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200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信访终结意见备案规定》;200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暂行办法》;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上述法律政策文件构建了目前我国的信访事项终结制度。
实践中,执行上述法律政策实行信访终结的信访案件很少,有的地方实行了专家评审会作为信访事项终结的前置程序,如湖北省。由于信访终结工作涉及法律性、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专家评审会是通过卷宗和纸质档案汇报进行程序性审查,并没有对案件进行实质性接触,存在着一种“了解案件情况的没有终结权,有终结权的不了解案件情况”的矛盾现状,现行的信访终结制度流于形式。
建议
(一)规范信访事项依法终结有序退出制度,提高信访终结制度的公信力,细化信访事项终结条件标准,大力推进信访事项依法终结有序退出制度,推进维护信访秩序法制化建设。
(二)青岛及各区市建立信访事项终结评审员人才库。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法律素养,并经过考试遴选制度,如从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中遴选评审员。
(三)“听证+评审会”作为信访事项退出的前置程序,把听证程序作为信访事项终结的前置程序,充分给予信访人表达诉求、事实与理由的机会,增强信访事项终结意见的说服力,实现信访终结程序的公平正义,提高信访终结制度的公信力。
本文作者:山东文康(莱西)律师事务所 闫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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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邵惠
来源:头条-政府法律事务丨关于信访事项依法终结有序退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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