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这些条款一点也不能少,可充分避免拆迁补偿“烂尾”,拆除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在现实当中,征收方喜欢在签订补偿协议时给被征收人设置“雷区”,侵害被征收人房屋补偿,还让被征收人维权困难。对于征收方这种日趋“狡猾”的手段,大家一定要特别小心。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不至于后期“烂尾”,我们必须提醒大家:补偿协议的核心条款一个也不能少,同时还应注意征收方跟我们签订补偿协议时常用的三个“陷阱”。
补偿协议这些条款一点也不能少,可充分避免拆迁补偿“烂尾”
在此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在搬迁前,我们必须要求征收方拟订的补偿协议权责分明、条款明确、盖章签字,确保我们的权益最大程度得到保障。而且法律也是明确支持我们这一诉求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但如果当事人对于这些条款不在乎、不关心,那么会导致补偿协议存在法律漏洞,在征收方不按约定履行时,我们当事人很难避免拆迁补偿“烂尾”。
征收方在签补偿协议时可能设置的三大陷阱,直接锁死被征收人核心权益
除了上面所说的补偿协议内容条款方面,征收方爱做文章,还有这三个方面也是征收方经常会设置陷阱的地方,大家需要格外小心。
1、协议主体不明确
尤其是要注意拆迁公司或者村委、街道办来跟你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形。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补偿安置协议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
如果是拆迁公司或者村委、街道办找你签字,你应当要求其出具房屋征收部门的书面委托书。否则小心其违法征收导致补偿安置事项无法履行。
2、空白协议陷阱
征收方有时会做出一些口头承诺,但不提供任何书面文件或证明,就让你签订空白协议,拆迁户信以为真,签了字。
但在拆迁补偿时,这些承诺并未兑现,拆迁户很难维权,起诉的胜算也不大。
3、协议文件不留底
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协商的结果,签字双方都应当持有相应协议。
但在实践当中,征收方会以协议要经过审批为由拿走拆迁户签字和按手印的协议,而不给拆迁户留底。给拆迁户带来了很大风险,比如征收方擅自修改协议,减少合同数额。拆迁户因为手头没有证据,维权困难。
一旦被征收人掉入征收方设定的这三个陷阱,那么其核心补偿权益也就意味着很难争取提高了。因此大家必须擦亮双眼,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以上就是爱土拆迁律师团关于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的注意事项的知识科普,征收方的小动作很多,大家不得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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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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