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泗水,浙江温州案例:房屋拆迁中,遇到“违法建筑”怎么办: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的规划、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准建审批方面大多手续不全,绝大多数居民房屋没有办理规划许可或建设许可证,在很多地方甚至连土地使用证等也没有办理,这些问题的形成,与政府执法是否规范到位,存在着直接原因。
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拆迁相关规定,因历史和社会原因形成的手续不全的房屋不宜认定为违章建筑。
但是在房屋拆迁中,因为补偿标准达不成一致,地方政府为加快拆迁速度、给被拆迁户施加压力,往往会利用被拆迁户建筑手续不全的问题,将其认定为违章建筑,然后由执法部门启动强拆。
签协议则补偿,不签协议则按照违章建筑强制拆除不给任何补偿,很多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侵犯,如何解决这一难题?
以几个典型的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1、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
山东泗水县
原告:王某
代理律师:王卫洲、冯凯
王某在泗水县某街社区建有房屋一处。被告巡查时,王某未能就其所建房屋出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遂于2013年3月28曰立案,并对原告所建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发现原告所建房屋总面积为199.46平方米。同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并送达了城管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城管行政执法询问调查通知书,原告未到场接受询问调查。后被告对原告所在地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向原告所在地泗水县某街道办事处、泗水县某街道某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主管部门泗水县某建设局调查核实,可以证实原告分别于1992年、1995年、2002年在某街社区所建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被告遂于2013年4月9日作出了调查终结报告,于2013年4月10日进行了行政机关内部审批。2013年4月22曰,被告作出城管行政执法催告书,认为原告王某未履行此前城管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中“叁日内自行拆除所建房屋”的义务,对其进行催告。后经泗水县人民政府批复,被告于2013年5月24曰对原告王某作出城管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进行了公告。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经两位代理律师的努力下,法院确认泗水县某局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的城管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
2、未经登记
浙江温州
申请人:任某
代理律师:冯 凯、夏 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任某系浙江省温州市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并办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温州市政府为实施某商务区建设项目,将任某的土地和房屋列入征收范围。
因补偿标准不合理,任某一直未与市政府达成安置协议,为了防止房屋强拆,拿到合理的补偿,任先生联系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将维权事宜委托给冯凯、夏涛二位律师,万典律师接手案件后,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取证。
为了逼迫任某拆迁,2018年8月15日某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将任某的37.57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任某限期拆除。
任某收到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后,第一时间发送给冯凯律师,冯凯律师收到后及时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于2018年8月24日受理任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鹿城区政府受理案件后,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8月27日自行撤销了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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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来源:头条-山东泗水,浙江温州案例:房屋拆迁中,遇到“违法建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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