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拍和征地拆迁有什么关系,航拍和征地拆迁有什么关系嘛: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经常听到老百姓对我们说,当地政府因为在某某年的航拍、卫星图上没有拍到他家的房子,所以说他家的建筑是违章建筑。不给他安置补偿或者只给一点非常可怜的钱。那么这种做法有依据吗?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航拍具体有什么作用呢?
一、德凯讲堂
在各地与土地征收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有相当多都涉及航拍的问题。例如,《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规定:“1983年12月10日以前已建成的房屋,原则上认定时以1984年版航拍图为依据;1983年12月10日以后建成的房屋,认定时以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相关证照资料,结合相应时段的航拍图为依据。”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一)无法准确界定房屋建设年限的,按以下原则认定:一是以1988年农房清查资料作为参考依据;二是调取房屋建设航拍资料作为证明”。可以明显看出,航拍主要作用就在于认定房屋的建筑年代。就逻辑上来说,很明显,房屋的建筑年代或早或晚不能够直接影响一个建筑的法律定性,必须结合相应的法律才能确定。
比如1984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明确要求建设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需要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如果一个城市房屋确定没有规划许可证,同时通过航拍图确定房屋建设的时间超过1984年,那么理论上来说确实可以以此为由认定其为违法建筑,对其不予补偿。
一些地方性法规更是在这一水平上对航拍图确定的建筑年代对应的补偿标准做出了规定。例如《福州市仓山区东部新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就规定:
(一)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设用地证明、建房纳税记录或卫星航拍影像图等有效原始证明资料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确认和补偿安置;
(二)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超出结合人口进行安置的面积部分另给予6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三)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平方米的自行搬迁补助。
这也就是我们在拆迁中经常见到的航拍图定补偿标准的典型规定。然而大家不要被上面这套言之凿凿的标准吓住了。对于84年到06年建造房屋的补偿标准,1984年国务院出台的《城市规划条例》仅仅规范城市房屋的问题。在84年之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依旧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即便未办理有关证件,也不能认定为是违法建筑。作为合法建筑即应该全额补偿。对84年之后不全面按照房屋面积补偿,而是采取人口*面积的范围内照价补偿,超出部分只给拆迁奖励的补偿方式实质上违反了国家法律。
对于06年之后的无产权证的房屋,不补偿也有类似的问题。所谓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只是市人民政府出台的一个普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并不具备正式的哪怕是地方性法规这种级别的法律效力。所以说以此作为节点,对之后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以说大家在征地拆迁的时候,不要被政府言之凿凿的什么依据航拍图所以不补偿的说法所蒙蔽,所震慑。您有权质问政府的依据。如果与政府谈不拢,要及时请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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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来源:临律-航拍和征地拆迁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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