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拆迁补偿协议书已生效履行,要求退还部分补偿款无依据,拆迁补偿协议生效时间: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摘要】因拆迁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后被告认为上述确权面积中有668.75平方米系违章建筑,要求原告退还裁执分离部分建筑物补偿款、奖励费共计330975元。原告已退回。2019年12月2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签订案涉协议书,且协议书业已生效履行,在协议书既未被撤销或者被裁判无效,被告又未依法对协议书变更的情况下,要求x市x新型墙体材料厂退还案涉协议中的部分建筑物补偿款的行为没有依据。
【关键词】行政诉讼,协议书,征收拆迁,拆迁补偿,生效履行
一.基本案情
因x线道路两侧绿化景观工程需要对x村局部地段上的地上建筑物实施拆迁,x市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受被告委托于2016年12月18日和x市x新型墙体材料厂签订协议书,载明x市x新型墙体材料厂各类房屋建筑面积867.59平方米,确权建筑面积839.79平方米,共计补偿金额1425570元。
后被告认为上述确权面积中有668.75平方米系违章建筑,故x市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8日作出关于x县道路两侧绿化景观工程中x市x新型墙体材料厂房屋拆迁追缴裁执分离部分补偿款的方案及情况说明。
在2017年9月有关群众反映并经调查该户房屋存在裁执分离的情况,经x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意见指示,对其裁执分离的建筑物进行测算。根据行政处罚告知书经现场测量裁执分离部门建筑面积为668.75平方米,经讨论裁执分离部分不作补偿。
x市x新型墙体材料厂应退还裁执分离部分建筑物补偿款:197165元,奖励费:133750元,共计应退还:330975元。x市x新型墙体材料厂于2017年10月14日、23日、27日、30日分别将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30975元退回。
二.被告观点
原告以被没收的违法建筑提起本案诉讼,明显不具有提起诉讼的合法性基础,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实行一案一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系给付之诉,与要求确认违法系两不同的法律关系,系诉讼请求不明确。
原x市国土资源局曾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行政决定处罚书”,认定三原告未经批准,非法占用x经济开发区x村集体土地728.8平方米建造厂房(三人合伙创办x市x新型墙体材料厂),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728.8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728.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三间一层砖混结构办公室、四间一层砖混结构仓库及七间一层敞开式钢结构车间,处以非法占用728.8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原x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上述决定书,于2010年1月21日向x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申请,x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通知书》,载明:“经审查,你局的申请虽具有强制执行的内容,但属于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院暂退回你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三.律师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本案案涉协议的签订及后续案涉建筑补偿款的退回,均系x市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被告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故本案被告适格。
原告作为x市x新型墙体材料厂的合伙人,在其注销后对被告委托x市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要求x市x新型墙体材料厂退回案涉建筑补偿款的行为提起诉讼,且被告委托的行为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应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被告辩称x市x新型墙体材料厂的建筑曾被原x市国土资源局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求x市x新型墙体材料厂退还案涉协议中的部分建筑物补偿款的行为系其自我纠错的行为。但被告委托x市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x市x新型墙体材料厂签订案涉协议书,且协议书业已生效履行,在协议书既未被撤销或者被裁判无效,被告又未依法对协议书变更的情况下,要求x市x新型墙体材料厂退还案涉协议中的部分建筑物补偿款的行为没有依据。
四.法院判决
2019年12月27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市经济开发区(x街道)管理委员会委托x市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要求x市x新型墙体材料厂退回2016年12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的部分补偿款计330975元的行为,被告x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上述款项。
五.小结
被告主张,本案对原告原合伙企业建筑物拆迁补偿工作于2016年底即已履行完毕。后被告基于原x市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主动纠正对案涉建筑物拆迁补偿不当之处,故在充分考虑被拆迁人权益的情况下,扣除已被违法没收的部分建筑物的评估价值及相应奖励费用,系推进依法行政的自我纠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涉案728.8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均系违法,在依法被没收的情形下,不具有补偿的合法性基础。被告对该部分拆迁补偿予以扣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抗辩,法院未予支持。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需提供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2.行政诉讼:一个理由变来变去的拆违行为,会降低相对人对其的信任。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行政诉讼:车停自家小区被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综合执法局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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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拆迁:拆迁补偿协议书已生效履行,要求退还部分补偿款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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