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被告继承了被继承人遗产,被继承人的欠款应由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基本案情】2019年3月4日,王某亁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刘某310000.00元整,参拾壹万整,于2019年12月30日前还清”。2020年4月29日在证明人李某群的证明下王某乾与刘某签署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在2020年5月20日到期偿还,如果到期未偿还,王某乾给付刘某本金及利息,利息于2020年1月1日执行,月息为2分。
王某亁于2020年5月7日去世,2020年5月22日被x派出所注销户口。另查明刘某焕为王某亁的妻子,王某1、王某2、王某3为刘某焕和王某亁的三个子女,均为未成年人,田某为王某亁的母亲。
【被告意见】被告刘某焕、王某1、王某2、王某3、田某未提交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庭审意见】王某亁虽然已经去世,但其生前欠原告刘某3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某亁去世后留有位于x市x区房屋,车牌号为x大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x小型汽车一辆等财产。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王某亁去世后的遗产应由王某亁的妻子、子女、母亲继承,至于王某亁的遗产是否已经实际被王某亁的妻子、子女、母亲继承及如何继承,原告未举证证明。
法庭认为被继承人去世后,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否被继承以及如何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相对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知情更具优势,本案中让原告负举证责任,无疑苛重了原告的责任。故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的情况应当由其继承人承担举证责任更具公平和合理。
本案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系对其举证权利的放弃,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当地习惯作法,法庭推定被告继承了王某亁的遗产。故对王某亁欠原告的欠款,应由被告刘某焕、王某1、王某2、王某3、田某在继承王某亁的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焕、王某1、王某2、王某3、田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继承王某亁的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欠款31万元(利息以本金31万元为基础,月息为2分,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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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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