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2026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正式生效。这部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系统整合了行政、民事、刑事及公益诉讼等多种法律手段,旨在为耕地保护构筑一道严密的司法屏障。
责任认定
更灵活的认定标准
新规的一大突破在于,将拒不配合处置的实际土地占有人明确纳入行政法律责任主体范围。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因建设主体注销、失联或故意逃避,导致查处陷入僵局,新规回应了这一难题。
新规核心思路在于,当行政机关履行了合理的调查义务后,若实际占有、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在被告知土地违法占用事实后,仍采取不配合、不归还的态度,其行为性质已从被动占有转变为主动阻碍执法,参照相关法律精神,可“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这向市场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在受让、租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时,买方或承租方负有审慎核查土地合法性的注意义务。单纯以“非建造者”为由进行抗辩,在拒不配合执法的情况下,将不再成为免责借口。
关于行政处罚追责期限的认定,新规作出澄清:根据规定,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在耕地恢复原状之前,被视为处于“继续状态”。
这意味着,针对此类违法行为的2年行政处罚追责期限,其起算点并非最初的占地行为发生之日,而是违法行为终了之日,即耕地实际恢复至未被占用状态之日。这一规定有效防止了违法者利用时间拖延,使违法行为“过期”而逃避处罚,体现了对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的坚持。
在民事领域,新规进一步明确了涉耕地违法交易的司法立场。凡是约定在耕地上实施法律禁止的建设活动(如建房、挖砂、取土等),以及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合同,因其内容直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司法将认定其为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向的:一方面,违法目的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支持;另一方面,在后续的财产返还、损失赔偿等处理中,法院将依据诚信与公平原则,重点考量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分配责任。这警示所有交易参与者,不要试图从非法用地中牟利,不仅交易基础不稳,还可能面临“钱地两空”并承担相应损失的风险。
在刑事责任层面,新规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行为方式、数量标准和从重情节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例如,明确将非法占地建房达到特定工程进度、挖湖造景、堆放废弃物造成严重污染等情形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在量刑上,对暴力抗法、行贿等行为设置了从重处罚条款。
同时,新规也建立了积极的生态修复激励机制。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人,若能积极采取措施修复治理,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可以依法获得从宽处罚的机会。情节轻微者,可能不被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这体现了现代环境司法“惩治与修复并重”的理念。
在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司法审查中,法院被赋予了更明确的裁量标准。如果涉案建筑物用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拆除行为将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国家或社会重大公共利益,法院可判决撤销该拆除决定。
此外,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后,相关规划依法调整,使得建筑物变为合法,法院也允许当事人撤诉。这体现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防止“一刀切”的执法方式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社会资源浪费,确保耕地保护工作在法律框架内精准、合理地进行。
“两高”此次新规的出台,是对“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司法落实与规则细化。它通过明确时间规则、否定违法交易、细化刑事标准和保障合法权利等多维度的制度设计,丰富了耕地保护的法治网络。
对于社会各界而言,新规的启示在于:任何土地开发利用行为,都必须在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在涉及土地的交易与合作中,审慎核查土地性质与来源合法性是首要前提。只有全社会共同尊重规则、守护红线,方能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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