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最令人愤慨的莫过于自己的房屋、自己的土地,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代签”补偿协议,补偿款落入别处,产权人维权无门。本案中,张金龙、张利仁父子合法受让的厂房与土地被纳入棚改范围,征收方竟绕过真实产权人,与居委会恶意串通签订补偿协议,企图以“集体决定”否定公民合法产权。圣运律师介入后,紧扣权属事实与法律规定,精准击破程序陷阱与主体争议,最终帮助当事人成功确认涉案补偿协议无效,守住了公民最核心的财产权益。
基本案情
合法受让房产遭代签,产权人维权步步维艰
当事人系山东省某市居民。2006年,当事人与村委会签订正式契约,以全额付款方式受让原村集体预制件厂土地及地上房屋,包括临街房11间、厂房5间、小平房8间,自此长期合法占有、使用、收益。
2018年,该市某片区棚改项目启动,案涉土地与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双方就补偿标准未能达成一致,协商陷入僵局。
2020年2月29日,居委会单方召开会议,以“未经民主程序、未加盖公章”为由,自行认定2006年的转让契约无效,并于当日与征收指挥部签订《棚改项目征收与补偿协议》,按40万元/亩标准对6.6632亩土地进行一揽子补偿,合计266.528万元。
直到2023年,原告在另一起强制拆除违法诉讼中,才惊悉这份“被代签”的补偿协议存在。
多年间,当事人历经多次诉讼:先是告错主体被驳回,后又面临“超期限”“无主体资格”“权属归集体”等多重刁难。走投无路之下,委托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正式起诉该市住建局,请求法院确认涉案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案件法理剖析
代签协议为何自始无效?
1. 真实产权人被架空,征收方恶意串通损害合法权益
原告于 2006 年签订合法有效契约、足额付款、长期占有使用,已形成稳定受法律保护的产权关系。居委会无权单方以内部会议否定契约效力,更无权代替真实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征收部门及街道办在明知房屋由原告长期占有、且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仍与居委会签订协议,符合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应属无效。
2. 征收部门未与使用权人、所有权人签约,重大明显违法
征收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而非在产权尚存争议、且明知产权归属的情况下,径直与居委会签约,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该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3. 原告系利害关系人,具备完全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基于合法契约占有使用案涉房产,与征收行为、补偿协议存在直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有权提起确认无效之诉。
圣运助力
精准破局,以法为剑确认协议无效
面对 “超期限”“主体不适格”“权属归集体” 三道高压抗辩,圣运律师层层拆解、法理并重,最终实现全面胜诉。
1. 锁定适格被告,斩断 “推诿链条”
圣运律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住建局是法定征收部门,街道办、保障中心均为受托单位,法律责任由住建局承担。就此纠正此前告错主体的程序错误,为案件进入实体审理扫清第一道障碍。
2. 用法条击碎期限陷阱,确立 “无效无期限”
庭审中,圣运律师明确引用司法解释规定: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的案件,不适用起诉期限制度。直接推翻被告核心程序抗辩,让案件得以全面审查实体问题。
3. 还原产权真相,认定 “恶意串通、代签无效”
圣运律师全面提交 2006 年契约、付款证明、占有使用证据、街道办沟通录音、情况说明等完整证据链,证明征收方明知原告是产权人,仍与居委会签约,构成恶意串通。同时严谨指出:居委会无权单方确认合同无效,只有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认定合同效力。据此请求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确认协议无效。
结语:
拆迁补偿协议,需由产权人本人签署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绕过产权人、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擅自处分公民财产的行为,都是严重违法、自始无效。
圣运律师在此案中以扎实的法理功底、严谨的证据逻辑,成功为当事人守住合法产权,也向所有征收主体敲响警钟:公民产权不可侵犯,违法代签必被追责。面对房屋被代签、补偿被截留,产权人务必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确认协议无效,夺回属于自己的补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