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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答复”被判违法,政府信息公开的DDL不能碰!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获取关键信息、核实项目合法性的重要手段。但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必须多久答复?如果行政机关最终“补交”了答复,是否就万事大吉了?一份来自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为我们清晰地划出了这条法律红线。

一、 基本案情:一份姗姗来迟的《答复》

本案的当事人是三位来自河北省的村民,他们的疑问指向了本村的征地项目:村里用于安置他们的门市地块,其土地性质和具体位置究竟如何?为了弄清这个问题,2022年5月22日,他们通过邮政EMS向住所地镇人民政府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明确要求公开该地块的土地性质(国有还是集体)及四至范围。镇政府于5月24日签收了这份申请,但在此之后,便“已读不回复”杳无音信。在法定的答复期限内,村民们没有收到任何回复。直到半年多以后,在三位村民因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审审理期间,镇政府才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并附了规划图,次日送达村民手中。镇政府认为,自己已经在诉讼中“补交”了答卷,履行了职责。法律对这种“事后补救”持何种态度,便是本案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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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法律争议:程序违法,能否通过“事后补救”抵消?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非常明确:行政机关超过了法定期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但其在诉讼过程中又作出了答复,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 村民(被上诉人)观点: 镇政府严重超期,其行为已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明文规定,应当确认违法。

· 法院的裁判观点: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是刚性条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经批准延长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镇政府签收申请后,在近半年的时间内未作任何答复,其行为已构成程序违法。之后在诉讼中的答复,不能改变其前期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性。最终,一、二审法院均判决:确认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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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律师说法:信息公开的“20个工作日”是权利,更是义务

本案虽然案情不复杂,但揭示了一个在征地拆迁维权中至关重要,却常被忽略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不仅要“有答复”,更要“及时答复”。

1. 法定期限是“死命令”,不容打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最长可延20个工作日),不是可遵守可不遵守的“软要求”,而是具有强制力的“法定期限”。设定这个期限,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能够及时实现,防止行政机关以“正在研究”、“需要协调”等理由无限期拖延。本案中镇政府拖延近半年,是对法律规定的公然违反,法院判决其违法,是维护法律尊严的体现。

2.“补程序”不等于“程序合法”。

实践中,不少行政机关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认为只要最终把事情办了、把信息给了,早一点晚一点没关系。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认识。程序违法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可被司法审查并判决违法的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即便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补正”了行为,法院仍可判决确认其原先的不作为或迟延作为违法。这记“违法”的判决,是对行政机关程序瑕疵的正式法律认定,也为申请人后续可能主张的其他权利(如国家赔偿)奠定了基础。

3.积极行使权利,固定关键证据。

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此案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 主动申请: 如果你对征地拆迁的合法性、补偿标准、规划范围等有疑问,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 注意时效: 从你寄出申请书(建议使用可查询签收记录的EMS)的那天起,20个工作日的倒计时就开始了。如果到期没有收到答复,或者收到的是不予公开、信息不存在等你不认可的答复,下一步维权程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就可以准备启动了。

· 固定证据: 妥善保管好《信息公开申请表》底稿、邮寄凭证、签收记录、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答复文件。这些都将是你后续法律程序中维权的核心证据。

一份看似简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背后关乎着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行政监督权。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是衡量其是否尊重公民权利、是否依法行政的标准。中级的这份判决再次告诫所有行政机关:法律的红线清晰明确,程序正义不容打折。 同时,也鼓励每一位公民:当你的合法权利被漠视时,法律是你最坚实的后盾,一定要勇敢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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