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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强制拆除,行政机关不予补偿怎么办?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事务所解析征地拆迁法律救济关键

2026年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危房治理中,一些行政机关以“应急避险”为由强制拆除房屋,却迟迟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导致被征收人房屋被拆后长期得不到任何补偿。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事务所结合一起典型案件,为您解析其中的法律救济路径。

一、案情回顾

辽宁省盘锦市的王女士(化名)在该市某小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套。该小区建于上世纪70年代末,因年久失修,2019年7月经鉴定,其所在楼栋安全性评级为D级危房,建议拆除重建。

2019年10月10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应急避险强制疏散公告》,要求危房所有人在2019年11月1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将采取强制措施,并承诺按照《安置方案》给予补偿或安置。王女士未自行拆除,2019年11月13日,被告将房屋强制拆除。

此后,王女士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但被告始终未予处理。2022年8月,王女士向被告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对其房屋进行补偿安置。被告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答复

王女士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职。

面对“拆了不补”的窘境,王女士不禁要问:行政机关以危房为由强制拆除,就可以不用补偿吗?申请补偿后不答复,法律上如何认定?

二、圣运律师解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本案事实,梳理了3个2026年征地拆迁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1.  行政机关以危房为由强制拆除房屋后,是否负有补偿安置职责?——负有法定职责,不能“一拆了之”。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虽然该规定未明确“补偿”二字,但结合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及公平原则,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公民合法所有的房屋后,必须对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履行补偿或安置义务,否则构成违法剥夺财产权。本案法院明确指出:被告作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将房屋强制拆除,“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履行补偿或安置义务”。圣运律师提示,无论以何种名义拆除,只要损害了公民合法财产权,行政机关就负有弥补义务。

2.  行政机关收到补偿安置申请后不予答复,是否构成不作为?——构成,应当责令限期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王女士于2022年8月向被告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书》,被告签收后,至起诉时一直未作答复。法院认定被告未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判决其在三十日内给予原告补偿或者安置。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对补偿申请“沉默不语”,同样构成违法不作为,法院可以直接判令其限期作为。

3.  被征收人能否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标准进行补偿?——不一定,取决于拆除行为的性质。

本案中,王女士主张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但法院认为,本案系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引发的拆除,而非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房屋征收,因此应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标准给予补偿或安置,而非征收补偿标准。圣运律师提示,被征收人在维权时,应首先明确行政机关拆除行为的法律性质(征收行为还是危房治理行为),以便提出合理的补偿请求。但无论哪种性质,行政机关都不能完全不补。

三、裁判结果

1. 判决核心内容

本案经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 责令被告(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原告王女士补偿或者安置

●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法院认定:被告作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在强制拆除房屋后,应当履行补偿或安置义务;原告曾向被告提出申请,被告未作答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2. 本案意义

本案明确了两项重要规则:第一,行政机关以危房为由强制拆除合法房屋,不能免除其补偿安置职责,“拆了不补”违法;第二,行政机关收到补偿安置申请后长期不予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法院可以直接判令其限期履职。据圣运律师介绍,这一判决为大量在危房治理中“被拆无补”的被征收人提供了清晰的救济路径——无需等待行政机关主动作为,可以通过申请+诉讼的方式推动补偿落实。

四、圣运律师提示

针对2026年棚户区改造或城市危房治理中遭遇强制拆除后未获补偿的被征收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提示如下:

先书面申请,留下履职证据:行政机关不主动补偿的,应立即向其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通常60日)作出补偿决定。务必使用EMS邮寄,保留邮寄凭证和签收记录。这是证明你已申请、对方已收到的关键证据

逾期不答复,及时提起不作为之诉: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既不答复也不作出补偿决定,即可向法院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请求判令行政机关限期履职。无需等到其明确拒绝。

明确拆除性质,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如果拆除是以“危房治理”“应急避险”名义进行,补偿标准可能不同于法定征收补偿标准,但必须给予合理补偿。被征收人可以主张参照类似地段房屋的市场价值或重置成本。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 征地拆迁法律服务团队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法律服务团队,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案件代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棚户区改造、城市危房治理中的安置补偿纠纷、行政不作为诉讼等案件,能够为被征收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与权利救济指导。

若您在2026年正面临安置补偿被拖延或类似征地拆迁法律困境,欢迎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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