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家经营的鱼塘,在征收时只有一部分面积被划入红线,另一部分没征。但政府却说“整体没征”,对红线内已被占用的面积也拒绝补偿。更令人困惑的是,即便有民事判决要求返还土地,难道自己多年的投入就“打水漂”了吗?面对这种局面,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结合近期在辽宁沈阳办理的胜诉复议案例,为您解析:“部分征收”也需补偿,返还土地不等于放弃地上投入的赔偿权,区政府敷衍复议决定的做法同样违法。
一、案情回顾:鱼塘238平米被征,区政府以“需整体征收”为由拒赔
本案当事人刘先生是沈阳市一村民,在村内拥有两个鱼池及相关附属设施,经营多年。2011-2012年间,当地因项目建设对村内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区政府在文件中自认,刘先生的鱼池有238.85平方米位于2012年的征收公告红线范围内。但区政府却认为“对鱼池征收需整体征收”,因大部分面积不在红线内,故对这238.85平方米“并未实施征收”,拒绝补偿。
区政府援引一份2020年的生效民事判决。该判决判令刘先生将鱼塘“返还村委会”。区政府据此主张,刘先生对鱼塘“不再享有使用和收益权利”,故无权获得补偿。
此前,沈阳市政府已撤销了区政府第一份《不予安置补偿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调查处理。但区政府在2022年12月作出的第二份决定,理由与第一份几乎完全相同,被当事人认为是在敷衍了事。
最终,刘先生遂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就第二份《不予安置补偿决定书》再次提起了行政复议。
二、圣运律师解析:本案三大核心法律焦点
针对这种“部分征收、民事纠纷、程序空转”交织的复杂情况,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结合沈阳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梳理出农村土地经营者关心的3个法律问题:
焦点一:鱼塘只有一部分在红线内,这部分损失该不该赔?——“部分征收”也应依法补偿
圣运律师解析:“部分征收”是客观事实,必须区分处理。圣运律师在复议中重点指出,征收范围以政府依法公告的红线为准。只要能够确认有部分土地(本案238.85平方米)位于红线内,且该部分土地因项目建设被实际占用或影响,就构成了法律上的“征收事实”。区政府不能以其自行设定的“需整体征收”为前提,来否定法律上已发生的部分征收行为,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复议结果:沈阳市政府采纳了该观点,在决定中指出:区政府“并未充分说明与论证对征收范围内的238.85平方米鱼塘单独予以征收及补偿的可行性”,其主张“不具有合理性”。因此,不予补偿的理由不成立。
焦点二:法院判我返还鱼塘给村里,我的补偿就没了吗?——“返还土地”不等于“放弃财产补偿”
圣运律师解析:区分“土地承包权”与“地上财产权”。圣运律师强调,民事判决解决的是刘先生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判令返还的是土地的使用权。但这绝不意味着刘先生对鱼池的修建投入、附属设施、青苗(鱼苗) 等财产权利也随之消失。这些是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因征收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获得补偿。区政府将两者混为一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焦点三:市政府撤销重作后,区政府换个日期出个相同决定,合法吗?——敷衍履行复议决定同样违法
“重作决定”必须进行实质性调查补正。圣运律师指出,区政府在第二次作出决定时,并未对第一次复议决定指出的核心问题(即“部分征收事实认定”和“补偿依据”)进行任何新的、实质性的调查,提交的证据和理由与第一次基本相同。这种行为是对上级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的敷衍,是变相的不作为,其作出的决定同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复议结果:沈阳市政府明确指出,第二次决定“并无新的证据及主张予以补充”,第一次决定指出的问题“仍然存在”,故再次决定将其撤销。
三、裁判结果与2026年提示
沈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区政府于2022年12月作出的《不予安置补偿决定书》。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安置补偿申请书》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2026年圣运律师建议:
如果项目只征收了你不动产的一部分,一定要坚持主张对该“部分”的补偿权。要求征收方提供征收范围红线图,并通过现场指认、拍照等方式固定该部分被占用或影响的证据。
遇到政府以“合同到期”、“判决返还”等理由拒赔时,要清晰地将土地/房屋的权属问题与你在该地上的投入、添附、经营损失等财产权益区分开来。后者不因前者的变化而自动丧失,应单独主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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