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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导语2025,合同诈骗罪中共同犯罪形态是怎么认定的:今日招商引资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5-20 18:14:4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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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导语2025,从无罪案例看“重复发包”行为为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导语:上诉人Y某之

招商引资导语2025,合同诈骗罪中共同犯罪形态是怎么认定的:今日招商引资更新

  • ● 圣运推荐:招商引资导语2025,合同诈骗罪中共同犯罪形态是怎么认定的:今日招商引资更新
  • 一、招商引资导语2025,从无罪案例看“重复发包”行为为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导语:上诉人Y某之所以被二审法院改判无罪,主要在于二审法院认为Y某收取工程保证金的行为是单位行为,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收取的保证金全部用于公司,是因为土地被置换、合伙人撤资、招商引资过程中出现的多次变故致使不能退款。另外上诉人Y某实际上也不存在重复发包行为,因此上诉人Y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而言:

    一、本案系Z公司的单位行为还是Y某个人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单位犯罪,Z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出庭检察人员认为,Z公司成立后,没有进行其他经营行为,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经查,综合现有证据,Y某与喻某甲等人受让Z公司以后,确已启动J区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的项目,合伙人左某按约定缴纳了60%的土地款,实施了基础土方平整,积极进行了招商引资,这些都是Z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同时发包工程是以Z公司为主体,收取的保证金入了Z公司财务账,用于公司周转和经营。故Z公司的成立不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目的和主要活动;收取工程保证金是Z公司的单位行为。

    二、Z公司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取工程保证金。

    检察机关、一审法院认为,Z公司本身无开发项目资金实力,将尚未报规、报建的项目发包,收取保证金,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具有非法占有他人保证金的目的。Y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收取的保证金全部用于公司,是因为土地被置换、合伙人撤资、招商引资过程中出现的多次变故致使不能退款。经查,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如下几项事实:

    一是Z公司与J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投资建设高标准厂房项目的用地合同是客观存在的,项目用地是30亩国有工业用地,后Z公司合伙人左某按合同约定交纳了60%的土地款180万元。

    二是J区管理委员会将辖区内约一百多亩地出让给了S公司,该地块中包括Z公司的项目用地30亩,J区管理委员会置换了另一块面积为33.6亩的土地给Z公司。

    三是土地被置换之后,合伙人左某退出合作,Z公司还在积极进行招商引资的工作,其中与C电缆和H公司签订了协议,C电缆支付了5万元定金。故Z公司有实际项目开发,该项目开发并未虚构。

    四是收取的保证金主要用于了Z公司的正常运营,从审计报告看,公司项目开发的费用支出及日常开支达580多万元,除本案收取的保证金311万多元以外,还有借款作为了公司开支。

    五是公司进行转让时,Y某列明了具体收取的工程保证金未退还的明细,并明确由喻某甲承接所有的债权债务,负责清偿保证金。综合全案事实、证据看,Z公司与政府签订了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方面招商,一方面将计划中的项目建设发包收取保证金,收取的保证金用于了公司。由于招商最终未果的客观原因,导致发包的工程项目不能进行。在Z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Y某又要求受让人返还保证金。因此,认定Y某以及Z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三、关于上诉人Y某是否将园区项目重复发包的问题。

    (1)检察机关、一审法院认为,Z公司与周某和罗某之间的合同内容一样,系重复发包。上诉人Y某辩解,上述二份合同虽然表述的内容一样,系因为园区项目计划中,将园区建成二个企业所有。经查,现有证据证明,Z公司与C电缆和H科技公司签有二份合作协议,用地面积之和小于Z公司取得的项目用地面积。二个厂房区,随之配套的可分为两部分附属工程门楼、给排水、道路修建工程。故虽然上述二份合同内容表述一样,但Y某的辩解理由有相应事实、证据支持,故不能简单以二份合同内容相同即认定系重复发包。

    (2)检察机关、一审法院均认为,Z公司与廖某的合同是总承包合同,故廖某的合同与程某、高某、郑某、刘某乙之间所签合同重复。Y某辩称,虽然其与廖某签订了总承包合同,但与廖某最后所签合同是补签的,廖某没有资金实力,也没有按合同约定交足保证金350余万元,已退出主体工程建设的承包。经查,一是廖某本身并无履行全部施工合同的能力,廖某需要将工程转包收取工程保证金再启动工程。廖某将工程转包,收取300余万元工程保证金,将其中150余万元交给Z公司;二是廖某因没有按合同约定,即按预期的工程量7000余万元的5%向Z公司交足保证金,自身又债务缠身,才导致退出部分主体工程承包;三是从民事法律的关系看,廖某履约不能在前,Z公司毁约在后。综上,不能认定Z公司、廖某之间签订的合同和之后Z公司与程某、高某、郑某、刘某乙的合同系重复发包。

    (3)检察机关、一审法院认为,Z公司与程某签订的三栋厂房的工程承包合同和Z公司与高某、郑某、刘某乙的三份合同系重复发包。Y某辩称,程某签订合同之后,没有如期进场施工,已退出工程承包,Z公司还分几次退给程某八九万元。经查,现有证据证明,在侦查阶段,程某证明了其承包合同签订时间、收取保证金的数额和已退还的数额;相关的书证也证明Z公司已退给程某8.9万元。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第一次庭审之后,经辩护人向程某调查取证,程某认可其与Z公司签订合同后,因没有如期开工且其在张家界还承接了其他工程,口头与Z公司解除了工程承包,案发前Z公司已分多次退还给其保证金八九万元。该证言经检察人员向程某核实,检察机关对该证言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且经庭审质证。因Z公司与程某之间的承包合同已实际解除,故和高某、郑某、刘某乙之间的承包合同不能认定系重复发包。

    (4)检察机关、一审法院认为,Z公司的园区项目计划建设面积约4万平方,但发包工程总面积达到10万平方,是将建设工程重复发包。Y某辩称,虽然全部合同发包的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但合同签订的时间有先后,廖某、程某已实际退出承包。经查,现有证据证明,Z公司的初步立项是计划在园区建设1栋综合楼、5栋厂房,建筑面积约4万平方。但这是初步立项,项目尚需招商引资成功之后,按用地单位的需求确定建筑方案,园区建筑项目总面积尚处于未确定状态,不能以上述合同建筑面积简单累加超出初步立项的面积二倍认定系重复发包。综合上述分析意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Z公司系将工程重复发包。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Y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H省N县人民法院(2014)宁刑重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Y某无罪。

    无罪案例——案号:(2014)长中刑二重终字第00776号

    二、合同诈骗罪中共同犯罪形态是怎么认定的

    法律分析:合同诈骗罪中共同犯罪形态的认定标准如下:1、保证人明知行为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而为之提供担保,实际上是一种帮助行为,应当承担共犯的罪责;2、保证人不知道行为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行为人提供担保,不具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合同诈骗的犯罪构成

    法律分析:1、客体: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2、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骗取合同是什么罪

    法律分析:骗取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五、合同诈骗罪中共同犯罪形态的认定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司法实践中,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有的行为人通过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手段进行诈骗,涉及到名义被冒用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另外,如果所签订合同需要担保就会涉及到保证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

    对于名义被冒用者和保证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能否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体分析:

    (1)如果名义被冒用者在行为人冒用自己名义进行合同诈骗后获悉,但仍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消极地不加以制止,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名义被冒用者明知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而提供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实际上起到帮助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作用,一般来说构成共同犯罪,应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3)保证人不知道行为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行为人提供担保,不具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保证人明知行为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而为之提供担保,实际上是一种帮助行为,应当承担共犯的罪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六、哪些行为会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物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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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皮诺

    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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