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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自然资源部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 -法律知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8 01:45:2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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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国土资源部《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主要涉及养殖业占用土地的管理规定。以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养殖占地处理进行详细解答:一、养殖占地的基本分类与处理原则养殖业用地主要分为基本农田、一般农田、林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自然资源部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 -法律知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国土资源部《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

国土资源部《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主要涉及养殖业占用土地的管理规定。以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养殖占地处理进行详细解答:


一、养殖占地的基本分类与处理原则


养殖业用地主要分为基本农田、一般农田、林地、草地、水域和其他用地。其中,基本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等农作物种植,不得用于养殖业。而一般农田则可以用于养殖业,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养殖占地的处理原则包括:合理布局,避免盲目扩张;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环境,防止养殖污染;以及严格审批,确保合规合法。


二、一般农田用于养殖的具体规定


根据相关政策,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农业用地上建造养殖用房不算改变土地用途。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农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临时用地或建设用地进行审批


使用一般农田进行养殖需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包括选址布局合理、畜舍设计符合防疫标准、有专职防治人员和专业的污染防治设施等。同时,需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


三、养殖占地的优惠政策与管理要求


国家为鼓励养殖业发展,出台了用地优惠、财政支持和技术支持等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可以享受土地使用费减免等优惠。


在养殖占地管理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养殖业用地,确保合规合法。对于已经建设完成且未进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项目,若属违法用地,应依法予以查处


综上所述,国土资源部《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养殖占地的分类、处理原则、具体规定以及优惠政策与管理要求。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养殖业的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同时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自然资源部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随后联合下文《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法律依据:《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随后联合下文《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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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来源:头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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