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农业部关于养殖用地新规定,养殖业作为农村的第二大基础产业,近些年来也持续得到国家政策及财政资金的大力扶持。 与种植类似,养殖业不可避免的需要占用土地。在过去,农民占用耕地建造养殖场或养殖大棚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待审批通
养殖业作为农村的第二大基础产业,近些年来也持续得到国家政策及财政资金的大力扶持。
与种植类似,养殖业不可避免的需要占用土地。在过去,农民占用耕地建造养殖场或养殖大棚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待审批通过之后才方可将农用耕地转变为养殖用地。毫无疑问,在部分规划并不怎么到位的乡村,养殖户们的这种用地申请往往会遭拒。
随着近几年国家政策的进一步调整与完善,这种现象有所改善。
一、养殖用地新政策
1.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由此可见,现在养殖用地的审批越来越严格。
2.养殖用地也不是说建造就能建造的,主要需要满足环评设计的要求,并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也必须要有,否则会对环境和生活造成影响。
3.此外,养殖用地还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
(2)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
(3)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等。
(4)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论是小型养殖户,还是规模性养殖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需要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否则,即便建好养殖场所,也不允许进行养殖!
二、多少亩可以申请养殖场?
一般来讲,不同类型的设施农业用地在面积规模的限制上也是有差异的。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上,又以下规模限制要求:
(1)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为支持生猪生产和奶业振兴,生猪和奶牛养殖不受15亩上限规定。
(2)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因此,只要在这个面积范围内,都是可以申请建设水面养殖场的。当然,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另外,大家还需要注意的是,建设水产养殖场,水产养殖设施禁止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在建好水产养殖场之后,需要登记备案,一般来讲可以到辖区动物防疫站或县农业农村局渔政管理站办理。
三、法律后果问题。
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和2020年11月17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印发后,应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实质性违法建设行为,要从重严处。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最后,忠告想投资养殖业的朋友:
1.应认真选址。
2.应弄清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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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殖用地新规定:
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种植设施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2、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新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按照要求,对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
3、不准将耕地“非粮化”。种粮不赚钱,很多工商资本下乡发展种植业,基本上是流转土地用来种植经济作物或发展林果业,伴以产品初加工。新的政策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4、不准“挂羊头卖狗肉”。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否则会构成违法占地。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设成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餐饮等设施,更不能建所谓的“大棚房”,否则面临被拆除的可能。
5、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种植和养殖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上图入库。未上图入库的,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也就是说出,如果未上图入库,被卫片发现将会被认定为违法使用。
养殖用地新政策是: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3、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综上所述,养殖种植用地经常变化。从去年以来,在强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大背景下,国家在耕地保护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收紧了种植和养殖业用地政策,明确规定“五不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法律分析: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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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农村农业部关于养殖用地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