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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非耕地补偿标准是,耕地和非耕地补偿标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3 13:32:2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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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非耕地补偿标准是,中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是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

征收非耕地补偿标准是,耕地和非耕地补偿标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征收非耕地补偿标准是

中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是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一、征用土地有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吗

征用土地,没有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各个地方的补偿标准不一致,具体补偿数额可咨询当地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耕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

二、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安置补助标准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2、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3、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4、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5、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6、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7、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三、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1、修路占地补偿标准因省而异。查询当地省政府出台的征收政策和补偿标准;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耕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耕地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用的耕地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是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了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征收郊区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需要安置的农民不能保持原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但是,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计划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农民耕地被征用补偿标准是多少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身份证黑名单有什么影响

耕地和非耕地补偿标准:耕地和蔬菜地按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按年产值的五倍计算;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非耕地按年产值的三倍计算;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

法律分析

耕地和非耕地补偿标准是:

1.征收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2.征收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收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收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

拓展延伸

土地利用补偿政策的调整与实施

土地利用补偿政策的调整与实施是当前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变得尤为重要。该政策的调整旨在在耕地和非耕地之间建立公平合理的补偿机制,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土地的特点,制定差异化的补偿标准。同时,还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补偿政策的有效实施。通过这一政策的调整与实施,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结语

通过对耕地和非耕地补偿标准的调整与实施,我们旨在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利用补偿机制,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土地的特点,制定差异化的补偿标准。同时,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补偿政策的有效实施。通过这一政策的调整与实施,我们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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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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