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南充市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的补偿,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以下是关于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的详细解答:一、补偿原则公平合理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
南充市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的补偿,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以下是关于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的详细解答:
一、补偿原则
公平合理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包括地面附着物补偿在内的各项补偿费用。
二、补偿范围与标准
地面附着物补偿:包括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林木等附着物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通常依据附着物的类型、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测算。
青苗补偿: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也应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标准通常根据青苗的种类、生长情况等因素确定。
三、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地面附着物的补偿通常以货币形式支付,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及时获得补偿款项。
其他补偿方式: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采取提供安置房、重新安排宅基地等方式进行补偿,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益。
四、补偿程序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条件时,应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征收范围、征收目的以及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应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制定并公告补偿方案: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制定具体的补偿方案,并公告征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实施补偿:在补偿方案确定后,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包括地面附着物补偿在内的各项补偿费用。
综上所述,南充市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应遵循公平合理、依法及时足额的原则,具体补偿范围、标准与方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执行。
1、修路 占地补偿标准 ,各省不一。需查询当地省政府出台的征收政策与补偿标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国家征收农民土地补偿款法律上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如下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有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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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来源:临律-南充市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