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林征地补偿标准,竹林征地补偿标准因多种因素而异,具体包括竹林的年限、竹种、面积以及所在地区等。以下是一般性的竹林征地补偿标准及相关流程:一、补偿标准竹林年限:竹林的年龄对补偿标准有影响,通常随着年限的增加,补偿金额也会相应提升。竹种:不同
竹林征地补偿标准因多种因素而异,具体包括竹林的年限、竹种、面积以及所在地区等。以下是一般性的竹林征地补偿标准及相关流程:
一、补偿标准
竹林年限:竹林的年龄对补偿标准有影响,通常随着年限的增加,补偿金额也会相应提升。
竹种:不同种类的竹子具有不同的经济价值和生长特性,因此补偿标准会根据竹种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竹林面积:补偿金额通常与竹林的面积成正比,面积越大,获得的补偿也就越多。
地区差异: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和市场需求等因素不同,竹林征地补偿标准也会存在地区性差异。
二、补偿流程
确认竹林所有权:在进行征地补偿前,必须明确竹林的所有权归属,确保补偿款能够准确支付给合法的竹林所有者。
竹林调查与评估:相关部门会组织专业人员对拟征用的竹林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确定竹林的具体面积、竹种、年限等关键信息,并据此制定初步的补偿方案。
签订补偿协议: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正式的征地补偿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补偿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竹林移交等具体事宜。
竹林移交与验收:按照协议约定,竹林所有者需将竹林移交给征地部门。移交过程中会进行严格的验收程序,确保竹林的数量和质量与评估结果相符。
支付补偿款:征地部门在验收合格后,会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竹林所有者支付补偿款。
办理相关手续:完成补偿款支付后,双方还需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如竹林的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等。
综上所述,竹林征地补偿标准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补偿政策信息。同时,竹林所有者也应积极配合征地工作,确保双方权益的顺利实现。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一、拆迁安置补偿的程序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必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拆迁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审核后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被拆迁人出示房屋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单位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告拆迁决定、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有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
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就拆迁安置有关事宜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合同。
4、房屋拆迁的实施。被拆迁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搬迁,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强制搬迁。强制搬迁后,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出具搬迁验收单,然后组织对房屋拆除。
二、地上附属物补偿
1、《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2、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1)青苗补偿费标准: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2)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
(4)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4、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5、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6、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法律分析:国家对竹林土地进行征收的,征地补偿费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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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来源:头条-竹林征地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