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天数表,天津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可能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具体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根据《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金额计算:以特定征地区片
天津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可能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标准依据:根据《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金额计算:以特定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为基准,例如,某次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1万元/公顷。
支付方式:通常由负责征地的机构(如天津市静海县开垦征地中心)通过转账支票等方式向被征地单位支付。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补偿原则:若涉及地上附着物(如房屋、设施等)和青苗,需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补偿。
补偿方式:可能包括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相关事项
公告与意见征集: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计划通常会进行公告,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期限内进行意见征集。
争议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有争议时,不影响计划的组织实施。争议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请注意,具体的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可能因地区、时间等因素而有所变化。在实施过程中,应参照最新的政策法规,并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确保合规性。
一、天津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
规定要求,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才能实施拆迁。拆迁人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
拆迁范围内不得扩建房屋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4、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登记。
拆迁双方要订协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不得与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相抵触。
二、2022年最新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1、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你所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说通俗了就是土地使用权补偿。那么土地使用权应该怎么补偿呢?
有这么几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关的土地所衍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可能是通过拍卖、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取得的。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方式。经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的工业用地的资质,或者说通过划拨取得,这都是纳入土地使用权赔偿范围。但是租赁权现在还划定在债权的范围内,没有划归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
2、厂房重置成新价厂房重置成新价就是厂房重置后再建起来需要多少钱,被拆迁房屋拆迁时几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问题。实践中出现的客观状态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物,只要满足正规厂房的固定形态都应该按照房屋来计算。实践中由于房屋的结构、宽度、高度都不一样,补偿价格也不一样。有一些厂房使用砖木结构临时搭建的,可能不满足四面都有墙的要求,但是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则上也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基本上有一种厂房外在固体属性,那么就可以按照厂房重置成新价来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费因为拆迁造成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要满足有营业执照、纳税登记、纳税记录、实际经营的行为等等这些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企业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条件,这样才能获得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醒大家,就是在实践中有很多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这是不行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是一致的才能满足合法的经营主体。停产停业损失应该满足哪些补偿呢?
(1)预期利益损失,一年可产生的预期利润是一百万,拆迁造成经营中断,造成三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这样有可能要赔偿三年的损失。
(2)违约的损失,企业和客户签订了一百万的合同,由于拆迁不能按时供货,一百万的违约成本是五万块,要补偿企业的违约损失。
(3)财务成本,向银行贷款一百万,每年付财务成本利息,现在由于经营断了,财务成本是累计增加的,所以财务成本也要纳入停产停业损失中。这些是可能遭受的损失。还有很多人会问道的人员安置遣散费,我们要纠正一下,人员安置遣散费只出现在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当中,一般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没有,基本含在停产停业损失之列了。
4、装修附属物对现有建筑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动的,是按照重置费来算。实践中一个水泵、变压器、机器设备都纳入到装修附属物范围内。
5、机器设备机器设备分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跟房屋一样要有重置成新价,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补偿的是搬迁费。
6、搬迁费用就是可移动的所有附属设施设备等要给予的搬迁费用。
东莞征地补偿标准耕地:128.70万元/公顷,园地:99.00万元/公顷,《标准》仅适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机场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21000元/亩;建设用地21000元/亩;未利用地105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标准:23000元/人。
3、青苗费补偿标准:1200元/亩。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本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即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配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土地四址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17000元。被征地单位农民人数已全部安置的村组,征收农用地的,按每亩34000元的标准计算安置补助费。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暂按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三)青苗补偿费,耕地按每亩1300元标准给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本标准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市政府将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通知》同时作废。
三、灵璧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03号)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2014]1466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财政
、等部门,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12]67号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建设项目名称
灵璧县2014年第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2、被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见现状图)
尤集镇尤东村;杨疃镇红光村、光明村;开发区刘尧村、东关村。
3、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开发区刘尧村、东关村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8.72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10万元/公顷。尤集镇尤东村;杨疃镇红光村、光明村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7.4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2.625万元/公顷。
4、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根据《关于公布灵璧县被征土地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灵政秘[2013]10号)标准执行
5、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农业人员的安置采用货币化安置。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口,依据县政府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6、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3年12月18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灵璧县国土资源局。
7、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灵璧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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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来源:临律-天津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天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