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出让土地补偿标准,征用出让土地的补偿标准主要根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综合计算。具体来说,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和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
征用出让土地的补偿标准主要根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综合计算。具体来说,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和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一、耕地和蔬菜地补偿
征用耕地、蔬菜地时,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补偿费用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这一标准旨在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以维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
二、其他土地补偿
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时,补偿费用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这些土地类型虽然不同于耕地,但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因此也需要给予合理的补偿。
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时,补偿费用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这些土地虽然收益相对较低,但仍然是农民的重要资产,因此需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宅基地补偿
征用宅基地时,补偿标准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如果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则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农民在宅基地被征用后能够获得合理的安置。
四、无收益非耕地补偿
对于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这是因为这些土地本身没有直接的经济价值,因此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补偿费用。
总的来说,征用出让土地的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类型、年产值和其他相关因素综合确定的。在实际操作中,市、县政府会依法制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明确各项补偿费用的标准和金额。被征地的农民可以依据这些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不一致该怎么办
1、拆迁公告,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单位,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许可证,以及两个内部文件;
2、两个内部文件需要通过提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诉讼才能看到,还要关注通知甚至公开信,以及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或办法;
3、补偿谈判,必要时需录音留作证据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如果有拆迁公司找到被拆迁人洽谈,被拆迁人要索要他们的授权委托书,让出示工作证和拆迁人员的资格上岗证。
怎么查询征地安置补偿金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规划的批准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可以到这些部门的官方网站去查询相关的征地批准信息;
2、集体土地上的补偿事宜是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来组织实施的,一般的补偿方案在市、县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也有,或者是到国土部门的网站也可以查询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会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具体补偿标准,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地区之间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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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来源:头条-征用出让土地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