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渠道工程保护范围划定标准,为进一步明确灌区管理范围,明晰灌区管理职责,确保灌区安全运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
为进一步明确灌区管理范围,明晰灌区管理职责,确保灌区安全运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以及宜宾市水利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宜水函〔2019〕13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兴文县水利局划定了我县2个灌区管理和保护范围,经县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划定灌区名单
(一)东风水库灌区,类型:中型。
(二)万丰岩水库灌区,类型:中型。
二、灌区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灌区渠道管理范围:干渠、堤身和堤身背水坡脚外5 m为管理范围,可以不另设保护范围。
三、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划定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保护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禁止从事影响灌区渠道稳定、危害灌区渠道安全和其他妨碍灌区渠道行洪的活动、不得在灌区渠道管理范围新、扩建与灌区渠道无关的建筑物、不得从事挖沙取土、修建鱼池、擅自建房和爆破等危害水利工程的活动。禁止损毁灌区渠道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在灌区渠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充分论证,报经主管机关批准,主管机关为宜宾市兴文县水利局
保护范围分为建筑物管理范围、水库管理范围。护堤地、护渠地四种: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灌排工程等周围,划定建筑物管理范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线以下,划定水库管理范围道堤防两侧划定护堤地排渠道及渠堤两侧划定护渠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
第七条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管理的需要,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历史情况和社会经济的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分为建筑物管理范围、水库管理范围。护堤地、护渠地四种: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灌排工程等周围,划定建筑物管理范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线以下,划定水库管理范围道堤防两侧划定护堤地排渠道及渠堤两侧划定护渠地。保护范围由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与本工程有关的部门协商后报请工程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明确边界,树立标志,发给证明。关系重大的工程由上级主管机关与有关人民政府商定。
法律分析:保护范围分为建筑物管理范围、水库管理范围。护堤地、护渠地四种: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灌排工程等周围,划定建筑物管理范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线以下,划定水库管理范围道堤防两侧划定护堤地排渠道及渠堤两侧划定护渠地。
法律依据:《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
第七条 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管理的需要,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历史情况和社会经济的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分为建筑物管理范围、水库管理范围。护堤地、护渠地四种: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灌排工程等周围,划定建筑物管理范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线以下,划定水库管理范围道堤防两侧划定护堤地排渠道及渠堤两侧划定护渠地。保护范围由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与本工程有关的部门协商后报请工程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明确边界,树立标志,发给证明。关系重大的工程由上级主管机关与有关人民政府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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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灌区渠道工程保护范围划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