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拆迁需要征收补偿方案吗,进行新农村建设的时候,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是需要制订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补偿方案制订后要进行公告,并且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
进行新农村建设的时候,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是需要制订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补偿方案制订后要进行公告,并且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房屋拆迁时补偿方案不合理是否可以拒绝征收
对房屋进行拆迁时,就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征收部门要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是先补偿后拆迁的,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是可以拒绝征收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202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蒋先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律师分析:
在新农村建设时,需对土地进行征收的,要制订土地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方案制订后要进行公告,并且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新农村建设拆迁需要征收补偿方案。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应报有关部门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一、征地补偿款的发放程序是什么?
征地补偿款发放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2、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3、对于有多数意见的补偿方案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保障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拆迁,想拆就能拆吗
征收拆迁的启动要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各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后应公布并征求意见,市县级政府做征收决定前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人数众多的,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最终做出征收决定,附带补偿方案,依据征收决定实施征收拆迁。
三、征地拆迁法律规定其程序是什么
征地拆迁法律规定其程序是: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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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新农村建设拆迁需要征收补偿方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