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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拆迁案例:主动公开、重点公开、申请公开,征地拆迁案中,这些信息都包括哪些?

  • 发布时间:

    2018-07-30 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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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发现征地拆迁违法点的突破口就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换句话说,这是我们维权的开始,但是,在涉及的征地拆迁信息中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发现征地拆迁违法点的突破口就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换句话说,这是我们维权的开始,但是,在涉及的征地拆迁信息中,有些信息是不需要我们去申请的,而需要政府主动公开以及重点公开的信息,那么,在广泛涉及群众利益的征地拆迁信息中,哪些才是政府主动公开、重点公开的,哪些又是需要我们自己去申请的呢,由于这些规定都散见于各个规定中,下面圣运律师将为您进行梳理、归纳、总结,以便广大被拆迁人及时获取有关信息,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点总结
不做吃瓜群众,主动公开的信息也要知道!
        涉及征地信息公开的法律除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外,还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因为颁发的规定多,导致大家在查找的时候不是那么清晰、系统,那法律究竟如何规定的呢?
一、征地公告中应当包含的信息
        征地公告信息分征收征用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二者公开的信息不尽相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了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动公开,即重大项目建设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实施情况都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批准的文件具体包括哪些,将在下文进行讲解。此外,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此项是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条例只是做了一个框架性的规定,在区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时,征地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哪些,即公告中的具体信息有哪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分别作了规定。 
1.     征收国有土地。
(1)《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对于广大被征地人来说,最关心的就是公告的征地补偿有哪些,该条例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补偿应当包括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因此,被征收人在看到征收决定公告时,要注意公告中的这些内容。
(2)《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的调查登记结果要向被征收人公布。 
2、征收集体土地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因此,我们广大被征地农民在收到征地通知时,一定要核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事项符不符合上述规定,关系到“补偿数额”的事情,都不是小事,因为土地是农民生活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乃立命之本。 
二、应当公告的征地报批文件
        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土地公告》都对政府应当公开的内容作了规定,但是,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不到位、不及时的现象仍然存在,为此《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有哪些。 
1.征地批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一书四方案”和“一书三方案:”
(1)“一书四方案”即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2)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5.两公告: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上文已经详细讲述,此不再赘述) 
        主动出击,看看需要自己申请公开的信息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仅仅规定了公民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公开与自身生产生活有关的信息,但是,征地拆迁中,哪些才是自己申请才能获得的信息呢?为此,《通知》给了明确的答复: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
(2)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4)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5)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以上就是圣运律师为您讲解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中,政府主动公开、重点公开的内容有哪些,公民自己申请公开的内容有哪些,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原告何女士位于临泉县城关镇XX村的房屋,因临泉县教育路项目被拆迁,2016年4月6日,何女士向发改委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教育路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被告发改委收到申请后,作出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何女士所申请的“教育路项目”是2008年县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新建项目,并公开了2008年1月20日临泉县十五届人大代表政府工作报告,该报告确定新建教育路属于城市建设四大工程中的“畅通项目”,何女士不服发改委的通告,向临泉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发改委作出的上述告知书。何女士不服,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女士请求公开的“教育路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属于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改委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未告知何女士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及信息是否存在的事实,对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拒绝公开,未正确撤销被告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撤销。复议决定维持该告知书,应当一并撤销,遂作出如下生效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撤销临泉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典型意义
        圣运律师提示大家,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存在很多找错公开主体的情况,即该信息不该由该机关公开,找错了人,此时,不要感到茫然,因为,这时该行政机关有告知申请人正确获取该信息的方式的义务,即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如果被申请人未告知以上内容,亦属于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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