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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拆迁案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这些点不得不提前了解!

  • 发布时间:

    2018-07-30 15: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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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圣运律师总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抓住拆迁方拆迁行为违法的突破口,面对老百姓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政府这种自己出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圣运律师总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抓住拆迁方拆迁行为违法的突破口,面对老百姓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政府这种自己出卖自己的事情怎么可能会轻易答应,将违法拆迁把柄心甘情愿地交给自己的“敌对方”。所以,在老百姓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的时候,往往是碰一鼻子的灰,被申请人堂而皇之地说“该信息不存在”或“不由本机关公开”,更有甚者,直接对老百姓的申请置之不理,以为只要不作答复,百姓又在这方面缺乏救济权利的经验、知识,最后只能不了了之。但是,“纸老虎”终究是“纸老虎”,戳破的办法总是有的。在下面的案例中,申请人就成功让被申请人临泉县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最终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
基本案情 
1、  被申请人“不见棺材不落泪”
       家住临泉县城关镇某村的徐女士,因临泉县教育路建设项目,其房屋面临征收。得知房屋要被征收,虽然一般情况下会得到合理的补偿,但是,房子乃安身之所,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拆的,要看到白纸黑字的项目批准文件,才能“拿我土地 拆我房子”,因此,徐女士为了核实征收的合法性,向被告建设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教育路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等。但申请之路不尽人意,“傲娇”的政府迟迟没有作出答复。面对政府的不作为,徐女士无奈找到圣运律师,希望律师的介入,能帮助自己争取获得以上申请信息。圣运律师听说徐女士的情况后,准确地分析,该政府对当事人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行为,遂在律师帮助下,徐女士起诉至法院。 
2、 诉讼半途中公开部分信息
        事实胜于雄辩,再华丽的理由也掩盖不了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事实。 圣运律师通过一个个强有力的证据,向被告施压,最终,被告迫于压力在诉讼中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了答复,但是,没想到被告竟然是挤牙膏似的仅仅公布了部分信息,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却没有公布。法律的明文规定是不能回避的,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公开剩余未公开信息。 
小结
        为了方便大家更加清楚的了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及要求,圣运律师特别归纳整理了在申请政府信息时,我们应当注意什么。
1、敲对门,找对人
        就像“上对花轿 嫁对人”的重要性一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讲究“门当户对”。如果申请人就相关材料提出的公开申请敲错了行政机关的门,耽误获取相关信息的时间事小,如果因此而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就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机构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公民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向相应的政府申请公开相关信息。
        但是,圣运律师提示大家,如果“找错了人”,也不要着急,行政机关在此种况下也不能干脆利落地关上百姓申请的大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因此,政府作为最大信息掌控者和拥有者,更要做好为人民服务的角色。 
2.申请内容要明确
        在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因此,若想及早地申请获取关系个人切身利益的信息,一定要明确申请内容,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提出申请。《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因此,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不明确时,被申请人无法作出答复的,因为知晓申请内容是答复的前提,此外,从被申请人寄送补正通知书至申请人答复的这段时间是不计入被申请人答复期限的,因此,写明申请内容很重要,切忌模棱两可,否则,将再次耽误自己获取相关信息的时间,由此导致的后果自负。 
3、答复不符合要求,及时复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申请人如果对行政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时间就是金钱,及时获得有关征地拆迁的审批材料、批复等,事关能否保全自己的安身之所,若因自己的拖延错过了复议申请或者诉讼时间,即使最后发现了此次拆迁的违法点,但因程序合法的限制,不仅不利于保全自己的房屋,反而会陷入房屋面临拆除却无力回天的状态,就算是律师介入,也将很难把握主动权,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及时地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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