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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迁系列之:以政府不予公开信息为由进行行政复议

  • 发布时间:

    2018-07-30 15: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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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胡垣斌(化名)先生是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某街道的居民,2013年初,因蚌埠市政府旧城改造的相关项目建设,使得蚌埠市

【案情介绍】:
 
        胡垣斌(化名)先生是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某街道的居民,2013年初,因蚌埠市政府旧城改造的相关项目建设,使得蚌埠市的胡先生所居住的房屋及土地被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行拆迁。该房屋是胡先生一家人的唯一居所,而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却未在拆迁征地之前进行任何相关文件形式的通告,胡先生一家认为在此事件中自己连同家人的利益遭到侵害。于是2013年5月,胡先生向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进行案件咨询,之后委托圣运拆迁律师杨波和李小乐为其代理维权。两位拆迁律师积极向胡先生及其家人了解了基本案情后,为其设计维权方案。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争取信息公开受阻
 
       两位拆迁律师在与胡先生及其家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之后,为进一步取得与此次拆迁项目的更多相关证据,两位拆迁律师协助胡先生分别向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之后,胡先生向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提交了有关此次拆迁补偿等事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然而,在胡先生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局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胡先生,没有任何书面回复也没有公开胡先生要求的任何信息,这让胡先生不知所措。
 
办案第二辑:向建设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夺取公道
 
        虽然胡先生十分困扰,然而杨律师和李律师并未被局势迷惑,再次冷静分析过案情之后,两位律师决定协助胡先生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复议的申请,申请判决蚌埠市政府在此次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行政不作为。案件被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胡先生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认为原告胡先生所申请的信息是由被告方蚌埠市发改局制作和保存的,是具有提供信息公开的义务的。证明蚌埠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在此次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行政不作为,胡先生等人提交了与该房屋相关的各类证件用以证明被告方应当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中包括申请人房产所在区域的建设项目核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济发展计划等申报材料。用以证明该局应当为其行政行为负责公开信息。
       胡先生向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和相关证件之后,经由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严密调查,认定该局具有公开信息的义务以及相应的职责。
2013年9月,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公开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判令该政府于十五日内对胡先生的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目前,此案件本部分已审理完结,将顺利进入下一环节。
 
【律师说法】: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此案件中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公开过程十分繁琐复杂,而被申请信息公开的政府以不同理由拒绝公开信息。一旦信息公开申请被拒绝,律师应当保持冷静沉着,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进入下一环节,并以行政不作为为突破口,向更高一级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在百姓利益和政府权势中调解平衡,做出公平合理的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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