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由哪个部门负责,土地征收由哪个部门,土地征收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土资源局简称国土局,其职责之一就是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
土地征收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土资源局简称国土局,其职责之一就是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一、征地补偿协议怎么签订?
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为:
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主要由两个环节完成,一是批准征收土地,二是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前一个环节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审批权;后一个环节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完成。
对没有正当理由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拒不交出征收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仍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从上述规定和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应当完成的具体工作可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以及报批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二、拆迁时农民享有哪些权利?
1、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2、调查结果确认权土地现状及附属物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3、征地、征地补偿标准听证权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是否同意征地、征地补偿标准等事项进行听证;
4、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5、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6、对补偿标准争议权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有权提出裁决申请;
7、获得补偿安置及社会保障权利有权按照征地批复及安置补偿标准获得土地补偿费、人口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用及社会保险;
8、拒绝履行政令权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9、恢复耕种权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10、违法举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举报。
三、农村征收土地农民不愿意怎么办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征地农民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作出裁决可以申请复议,复议不服的可以申请国务院最终裁决。
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农民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判断征地是否合法,最简单的就是看是否有两公告: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都要张贴于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老百姓可以看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法律分析:属于政府机关。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根据新拆迁法,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设的一个部门。功能上和以前的拆迁办是一个性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是必须要经过国务院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再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才能够向土地征收所在地发出征收公告。土地征收其主管部门是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征收和征用区别是:1、本质区别,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人;2、审批机关不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土地征用的审批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3、补偿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其补偿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补偿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安置补助费;4、实施程序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为严格;5、土地用途不同,征收土地是以转移所有权为前提进行的,故征收土地时,土地的用途往往是修建永久性建筑等,而征用土地是不以转移所有权为前提进行的,且征用土地多发生于临时性的社工建设场地、地质勘探、抢险救灾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地方自然资源停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地方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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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唐冬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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